彰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彰武县征地供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彰武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彰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彰武县征地供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彰政〔2014〕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中省市直各单位:

现将《彰武县征地供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彰武县人民政府

         2014年1月2日 


 

彰武县征地供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全县征地供地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 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彰武县行政辖区内的一切征地、供地行为。
    第三条 彰武县人民政府成立由县长为组长,常务副县长、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县长为副组长的征地、供地领导小组,成员由县国土资源局、发改局、财政局、住建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局、监察局等部门及各乡镇政府主要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土地征收、供应、管理中的相关事项,解决具体问题,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国土资源局局长兼任。
                 

第二章  征地管理

 

第四条 凡在我县辖区内的土地征收项目在向上级呈报前,均须经县规划审批委员会审查通过,并由用地单位或个人先行缴纳征收保证金,标准不低于6万元/亩,保证金存入财政专户后方可启动征收程序。

第五条 新建地块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指标的,除正常缴纳征收保证金外,另需缴纳拆旧区土地复垦工程施工保证金3万元/亩,该保证金待挂钩项目工程对应地块决算审计后多退少补。

第六条 土地出让时,参与竞买活动的保证金全额返还,不参与竞买活动的保证金不予返还。

 

第三章  供地管理

 

第七条 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时限、程序和供地目录供地。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底价、起始价,竞买保证金缴纳数额以及出让方案由县国土资源部门研究确定后,报彰武县土地储备及价格审定领导小组集体决定后执行。

 第八条 国有土地出让底价确定后,在出让公告发布时限内,竞买者需缴纳不得低于出让底价总价款20%的竞买保证金,具体标准是:总价款在5000万(含5000万元)以下的,缴纳总价款20%的竞买保证金;5000万-1亿元(含1亿元)的,缴纳总价款30%的竞买保证金;1亿元以上的,缴纳总价款50%的竞买保证金。在出让期限(10个工作日)内,价款在5000万元以下的,应一次性缴纳剩余全部价款;价款在5000万-1亿元的,土地使用者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60日(房地产开发项目30日)内,缴纳全部价款;价款在1亿元以上的,土地使用者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60日(房地产开发项30日)内,如不能支付全部价款需延期支付的,须书面报县土地储备及价格审定领导小组审定延期缴纳时限,未按合同约定及审定时限缴纳全部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延迟支付款项的1‰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经出让方催缴后6个月内仍不能全部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总价款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九条 土地使用者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兴建的,征缴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20%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动工兴建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彰武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