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冬季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彰武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彰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冬季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彰政办发〔2012〕71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省市直有关单位:

目前,我县已进入冬季,气温快速下降,天气日趋寒冷,特别是极易出现暴风雪、冰冻等灾害天气,直接威胁到流浪乞讨人员的生存环境。为确保实现冬季不冻死、冻伤流浪乞讨人员的目标,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高度重视,增强做好冬季救助管理工作的责任感

做好冬季救助管理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具体体现,是关注民生、构建和谐彰武的重要举措,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切实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生活和生命安全。

二、强化领导,密切配合,确保冬季救助管理工作目标顺利实现

(一)各乡镇要成立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充分利用乡镇(街道)、村(社区)现有资源,通过设立救助点,指定兼职人员负责救助管理工作,聘请志愿者或公益治安巡逻人员作为救助信息员等多种方式,做好本辖区内易流浪乞讨人员、流浪乞讨返乡人员登记造册,建立救助服务档案;要加强对重点对象和流浪乞讨返乡人员的关怀,利用各种帮扶措施给予救助,帮助解决生活、生产困难,防止冬季外出流浪乞讨。规劝、引导外地流浪乞讨人员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

(二)民政部门是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要切实发挥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作用,认真研究政策措施,不断完善工作制度,加强培训,全面推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救助管理机构要发挥主导作用,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全面的服务,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受助流浪乞讨人员的生活、教育、管理、救治、返乡和安置需要。对不愿意到救助接受救助的,要及时提供御寒的棉衣、棉裤等物品和食物。要加强值班值宿,保障 24小时通讯畅通。

(三)公安部门在执行公务时,对发现或上门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以及接到求助信息后,要做好告知、引导和护送工作。要依法查处非正常流浪乞讨人员,严厉打击带有组织性质的流浪乞讨犯罪团伙,特别要对以下八种人员进行严肃查处:一是混迹于流浪乞讨人员中违法犯罪的;二是流浪乞讨人员强讨、强要、寻衅滋事、扰乱社会秩序的;三是组织、教唆、胁迫、诱骗未成年人、残疾人乞讨赢利的;四是以乞讨为掩护实施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的;五是以拉帮结伙、家庭形式乞讨或在流浪乞讨人员中强占地盘、有恶势力倾向的;六是乞讨拒绝后,侮辱他人的;七是坐地跪地挂牌行乞的;八是拦截交通工具索要钱物的。对因酗酒而意识不清,不能返家的人员,要将其送往医院进行医治,并通知救助管理站核查。救助管理站要在 24小时内对其核查登记,属于救助对象的,再给予救治等其他方面救助。

(四)卫生部门负责对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进行医疗救治,所发生的救治费用由救助管理站按照《财政部、民政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有关机构和经费问题的通知》(财社2003〕83 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6〕6 号)规定拨付给医疗机构。县人民医院、县第四人民医院是符合救助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医治、救护的定点医院,对就医的流浪乞讨人员要开设“绿色通道”,先救治,后结算。

(五)财政部门负责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所需资金纳入预算予以保障。根据财社〔2003〕83 号文件精神,加大救助经费投入,完善救助管理机构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救助管理的有效运行。根据救助量和救助经费的使用情况,确定救助专项经费预算,保障救助管理工作的基本运行条件和经费。

(六)城乡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大对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力度。对在繁华地段进行强讨、强要的人员,在告知无效的情况下,协助有关部门劝离和驱散。

(七)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社区劳动保障站,积极做好与救助管理机构的有效衔接,为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免费的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为流浪乞讨人员回归社会创造条件。

(八)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制定救助管理站、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设施建设的发展规划,将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具体落实和监督评估规划的实施。

(九)人事部门负责指导救助管理机构引入社会工作者专业制度,实行岗位管理和聘用合同制,在编制内进行岗位设置,通过竞争上岗、按岗聘用、以岗定薪、岗变薪变等方式,提高救助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同时,在政策规定范围内,提高救助管理工作人员的相关补助标准。

(十)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对民政部门统一在繁华地段、车站、商场等区域设立救助引导标识提供方便,以保证求助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

(十一)交通和铁路部门要为救助管理机构购买乘车凭证和护送流浪乞讨人员进出站提供便利条件。

(十二)新闻单位要对以乞讨为职业、强讨、强要和以流浪乞讨为名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进行揭露。

(十三)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综治办、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要关心和支持救助管理工作,形成协同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保证救助管理工作规范化进行。

 

附件:彰武县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此件公开发布)              彰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 年12月4日

 

 

 

彰政办发〔2012〕71 号附件

彰武县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  孙奎元 副县长

副组长:刘 县民政局局长

员: 崔显伟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赵丹青 县总工会副主席

李金芝 县妇联主席

吴晓春 县综治办主任

张树生 县残联理事长

团县委书记

隋焕峰 县城乡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县政府法制办主任

李洪义 县民政局副局长

邵本军 县发改局副局长

董玉文 县公安局副局长

高宝江 县财政局副局长

陈日昕 县人社局副局长

县住建局副局长 

姜红军 县卫生局副局长

邢柏华 县交通局副局长

县广播电视局副局长

王学谦 彰武车站站长

彰武镇工会主席

彰武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