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彰武县农村困难家庭常年病人托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彰武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彰武县农村困难家庭常年病人托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彰政办发[2012]44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彰武县农村困难家庭常年病人托管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彰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彰武县农村困难家庭常年病人托管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好地帮助农村常年病人家庭解决困难,解放农村劳动力,提高家庭生活水平,促进社会和谐

稳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范围及对象

凡我县农村低保户或低保边缘户中的常年病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即可享受托管服务。

(一)经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卫生部门认定,患有疾病且无传染病和精神病的。

(二)家庭中有常年外出务工人员,或因照料常年病人暂不能外出务工的。

二、机构设置

彰武县托管服务中心负责管理,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服务人员按 5:1 比例向社会招聘。

三、申请审批程序

托管服务的申请和审批,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个人通过村委会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无行为能力的由直近亲属或村委会代为申请。申请时,应如实提供户口簿、

身份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诊断证明、低保证或低保边缘户证明、务工单位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乡镇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组织专门人员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填

写《农村常年病人托管审批表》,经乡镇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县民政局。

(三)县民政局自收到乡镇政府的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批。

四、经费来源

托管服务的经费通过以下渠道进行筹集:

(一)托管对象低保户每人每月交纳 200 元,低保边缘户每人每月交纳 300 元。

(二)省市财政给予补贴。

(三)县民政局从可支配资金中予以调剂。

五、管理与服务

(一)对入住的托管对象,由家庭主要成员、所在村委会、乡镇民政部门和托管服务中心共同签订《彰武县农村常年病人入

住托管中心协议》。

(二)托管服务中心要强化管理和服务,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倾力为托管对象提供日常生活照料、基本护理和特

殊护理等服务。

(三)托管服务中心要设立医疗室,对患大病急需治疗的托管对象,应及时送往卫生部门指定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

机构诊治。通知家属后,家属应在五小时内赶到医院,治疗费用自理。

(四)享受托管服务的时限为 6—12 个月,若还需享受托管服务,可再次申请。

六、具体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农村困难家庭常年病人托管工程,是完善农村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措施,是农村特困群众尽快

脱贫的基础工程,事关农村贫困群众的切身利益。各乡镇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成立相应组织,在县农村常年病人托管工作领

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形成合力,真正实现政府统一领导、民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密

切配合的工作机制。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托管服务中心的日常管理;发改部门负责将托管服务中心建设纳入当地发展规划;

财政部门负责将托管机构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保证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卫生部门负责为托管对象提供医疗服务;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人员的招聘与管理;各乡镇负责公正准确地做好托管对象的调查核实,并协调解决相关事

宜。

(三)明确时限,全力推进。各乡镇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把好入住对象的审核关、审批关,确保托管工作稳步有序开展,切实

解决农村外出务工家庭的后顾之忧。此次托管工作从 7 月 10 日开始,分三个阶段进行:7 月 10 日至 20 日为个人申请阶段,7月 21 日至 7 月 31 日为乡镇审核阶段,8 月 1 日至 8 月 15 日为县民政局审批阶段,8 月 20 日前实现入住。

 

附件:彰武县农村常年病人托管工作领导小组

 

彰政办发[2012]44 号附件:

彰武县农村常年病人托管工作领导小组

 

长: 孙奎元 副县长

副组长:刘 县民政局局长

员: 李亚文 县民政局副局长

高宝江 县财政局副局长

邵本军 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

姜红军 县卫生局副局长

刘秋实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县农村常年病人托管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李亚文同志兼任,副主任由皮兴同志兼任。

 

彰武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