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彰新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彰武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彰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彰新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彰政办发[2011]56号

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快推进沈彰新城建设,切实抓好沈彰新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沈彰新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彰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1月0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彰新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维护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沈彰新城房屋征收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条 凡在沈彰新城规划西六乡辖区内实施房屋征收,并需要对被征收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方案。

第二条 征收人应当依照本实施方案的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安置,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三条 沈彰新城管委会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相互配合,保证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 征收补偿安置方式有两种,可以实行货币补偿安置,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安置,被征收人任选其一。

第五条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按照一个宅基地一个主房,其它建筑为附属设施的原则进行补偿,根据被征收人主房(同期建设的一体房)的区位、用途、成新程度、建筑质量、建筑结构、环境变化等因素,按照征收区域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补偿标准,其它附属设施补偿标准参见附表。

第六条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按照《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进行产权调换安置,原则上按照一个院落一个宅基地一个主房(同期建设的一体房)、其它建筑为附属设施的原则进行安置。

1、以批准宅基地为单元,一个宅基地内安置一个主房,主房有房证或无房证的均可安置一户楼房;翻建房屋原房未拆的,按翻建房面积或原房面积二者选其一进行安置。

2、《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与主房实际面积不符的,按实际面积安置。

3、对于已经按照主房面积安置,由于人口因素,人均安置面积仍然较小的,可以按家庭人口结构确定安置户型,1-2口人不小于50平方米,以此为基数每增加一口人增加10平方米。合理增加面积部分不收费。按照设计户型上靠户型的(只能一档),增加面积不超过原主房面积10%的,除去合理增加面积部分,收取代建费1200元/㎡.另外再增加部分收取购楼费3000元/㎡.享受此安置政策必须具备条件:具有本村户口,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在本村或异地没有房产的村民。

4、在原主房面积基础上,按照设计户型上靠户型(只能一档)增加部分,不超过原主房面积10%的,增加的面积收取代建费1200元/㎡.超过原主房面积10%以外,再增加的面积收取购楼费3000元/㎡.

5、一个宅基地内原主房面积超过100㎡(含100㎡)以上,可选择两户楼房,但不能选择最小户型,总面积不能超过原主房面积的150%.

6、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面积小于《房屋所有权证》

登记面积的,其差额部分由征收人按照1800元/㎡给予货币补偿,双方有争议的,按照征收区域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补偿标准。

7、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其他附属设施按附表进行补偿(违章建筑不予补偿),双方有争议的,根据附属设施的用途、成新程度、建筑质量、建筑结构、环境变化等因素,按照征收区域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补偿标准。

8、一户多宅(除自己宅基地外又购买本征收区域内其他宅基地),提供合法有效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也可以按原主房面积享受产权调换安置政策,不享受上靠户型和10%的待遇。一宅多房证的,按一个房照执行。

9、产权调换安置的,均可自愿购买地下仓储房,价格为1200元/㎡,每户限购一个仓储房。

第八条 101、304国道临道住宅房屋(距边沟外沿50米以内、仅限第一家)和利用住宅的商业店所(具有本年度工商营业执照和完税证明),可以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或者选择货币补偿,对所增加的用途,再用修正系数0. 3由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九条 征收非住宅房屋(以房照登记性质为准)及企事业单位和私企、个体的房屋不做产权调换安置,按照本区域内同类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货币补偿。

第十条 由于征收造成生产经营业主(即:具备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营业场所与有效营业执照上标明一致,具备经营条件且生产经营一年以上,拆迁时仍在经营的,另需交拆迁之日起近半年的税务部门完税证明原件)停产停业损失的,由征收人支付搬迁补助费、设备拆装费及无法恢复使用设备的重置费及临时安置补助费。

对因征收而停产停业企业,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征收商场、商店、门市部、门点等坐落于沿街并直接用于经营的商业用房及办公用房、仓储用房、生产厂房、车库等非商业用房(具备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完税证明原件),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给予补助;利用场地从事生产经营的,按照经营面积每平方米10元给予补助。以上如有异议由工商、税务部门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 用于安置被征收人的住宅,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如期完工。

第十二条 被征收人新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时,由征收人协调相关部门只收取被征收人相应工本费。

第十三条 征收管理、房屋评估、行政裁决、强制征收等工作程序及其它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若执行中上级出台新法律法规政策,与本方案发生冲突时,遵照上级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彰政办发〔2010〕46号文件同时废止),沈彰新城规划西六乡辖区内征收补偿安置遵照此方案执行。

第十五条

本方案最终解释权为彰武县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附表:1、征收附属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表

2、征占林木补偿标准表

3、果树补偿标准表




附表1:






征收附属房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表

序号

名称

规格

单位

标准(元)

备注

1

附属房

砖混(含屋顶盖饭 )

平方米

500

 

砖木(四面有樯、有门窗)

平方米

400

2

简易棚

三面或四面有墙(有转墙)

平方米

200

无围墙

平方米

100

3

养殖
 房舍

猪

暖棚、地面硬化

平方米

400

棚/舍

暖棚、无硬化

平方米

300

普通

平方米

200

羊

一等

平方米

200

二等

平方米

150

三等

平方米

100

马
 牛

有围墙及门窗

平方米

400

有三面围墙

平方米

200

无围墙

平方米

100

鸡、鸭

平方米

200

鸽子笼

平方米

150

4

围墙

铁艺

米

180

 

红砖

米

220

1.8米高以上(含1.8米)

200

1.8米高以上~1.5米高以上(含1.5米)

红砖

米

150

1.5米以上~1米以上(含1米)

100

1米以下

石头墙

米

150

1.5米高以上(含1.5米)

120

1.5米以上~1米以上(含1米)

80

1米以下

土墙

米

50

 

院内花墙

平方米

50

 

铁丝网

平方米

30

含水泥柱

5

种植、养殖棚

大棚

平方米

80

木结构

平方米

100

钢结构

暖棚

平方米

100

木结构

平方米

150

钢结构

序号

名称

规格

单位

标准(元)

备注

6

温室

玻璃

平方米

300

玻璃全封闭、卷帘机、采暖设备

7

养鱼池

 

平方米

10

按水面面积

8

菜窖

砖混

平方米

300

有盖

平方米

200

无盖

9

地面

水泥含台阶

平方米

40

 

红砖地面

平方米

15

 

水泥砖

平方米

25

 

彩砖

平方米

40

 

沥青

平方米

40

 

10

大门
 大门垛

 

 

500~3000

 

11

水井

套管井

眼

2500

 

手压井

眼

1000

 

机电井

眼

45000

 

大口井

口

1000

废弃的不补偿

12

渗水井

 

个

400

 

13

水泥柱

2.5米高以上

根

10

未利用的不补偿

14

厕所

砖混

蹲位

500

 

土墙、土板杖子

蹲位

200

 

15

动力电

以办电原始收据或由电力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

16

奶牛

养殖奶牛

头

200

搬运费

17

牛

养殖户

头

80

搬运费

18

羊

养殖户

头

20

搬运费

19

猪

养殖户

头

50

搬运费

20

鸡

养殖户

只

2

成鸡搬运费

养殖户

只

1

鸡雏搬运费

21

地下室(含烟池)

 

平方米

220

 

22

凉台(含台阶)

地表以上高度在20厘米及以下只算上侧表面积

平方米

30

 

地表以上高度在20厘米以上按(房前后算四侧表面积,房东西算两侧表面积)

平方米

30

 

23

青贮窖

 

立方米

60~80

 

24

沼气池

 

1个(标准)

2200

 

 

附表2:

征占林木补偿标准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近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的有关规定补偿。

1、林木补偿标准

(1)杨、柳、榆、槐树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 1200元;

4-13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3600元;

14-20年平均每亩补偿 3000-1800元;

2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

(2)柞树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3000元;

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 4400-6000元;

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2400元。

(3)红松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 12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2000-3100元;

21-40年平均每亩补偿 4600-6200元;

41-70年平均每亩补偿16800元;

7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9600元。

(4)落叶松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3000元;

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2500元;

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100元

2、村民房前屋后林木补偿标准

一般林木(杨柳榆槐等)

幼龄林(1-10年生)平均每株补偿 5-20元;

中龄林(11-20 年生)平均每株补偿22-50元;

成熟林(2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1元。

3、森林植被恢复费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苗圃地每亩4000元;

未成林每亩 2667元;

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每亩 5336 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

用途林每亩6667元;

疏林地、灌木林地每亩2000元;

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亩1334元

4、林业设计费

按林地、林木和森林植被恢复费总和的3%收取。

  

附表 3:

果树补偿标准表

1、苹果树

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补偿5-90元;

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补偿90-210元:

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补偿210-120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600元。

2、梨树

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补偿 5-45元;

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补偿 45-144元;

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补偿144-1200元;

衰果期 26 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600 元。

3、桃树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5-45元;

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补偿 45-144元;

盛果期(9-20年)平均每株补偿 144-360元;

衰果期 21 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 180 元。

4、葡萄树

培育期(1-2年)平均每株补偿 5-10元;

初果期(3-5年)平均每株补偿 10-90元;

盛果期(6-11 年)平均每株补偿90-180元;

衰果期 12 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 80元。

5、枣树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 5-10 元;

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补偿10-80元;

盛果期(9-30年)平均每株补偿80-650元;

袁果期 3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320元。

6、板栗

培育期 (1-4年)平均每株补偿 5-10元:

初果期(5-7年)平均每株补偿10-180元;

盛果期(8-35年)平均每株补偿180-900 元;

衰果期 3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 450元。

7、杂果树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5-10元;

初果期(4-10年)平均每株补偿 10-30元;

盛果期(11-25年)平均每株补偿30-80元;

    衰果期 26 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 40元。

彰武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