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快推进沈彰新城建设,切实抓好沈彰新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沈彰新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彰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1月0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彰新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维护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沈彰新城房屋征收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条 凡在沈彰新城规划西六乡辖区内实施房屋征收,并需要对被征收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方案。
第二条 征收人应当依照本实施方案的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安置,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三条 沈彰新城管委会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相互配合,保证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 征收补偿安置方式有两种,可以实行货币补偿安置,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安置,被征收人任选其一。
第五条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按照一个宅基地一个主房,其它建筑为附属设施的原则进行补偿,根据被征收人主房(同期建设的一体房)的区位、用途、成新程度、建筑质量、建筑结构、环境变化等因素,按照征收区域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补偿标准,其它附属设施补偿标准参见附表。
第六条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按照《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进行产权调换安置,原则上按照一个院落一个宅基地一个主房(同期建设的一体房)、其它建筑为附属设施的原则进行安置。
1、以批准宅基地为单元,一个宅基地内安置一个主房,主房有房证或无房证的均可安置一户楼房;翻建房屋原房未拆的,按翻建房面积或原房面积二者选其一进行安置。
2、《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与主房实际面积不符的,按实际面积安置。
3、对于已经按照主房面积安置,由于人口因素,人均安置面积仍然较小的,可以按家庭人口结构确定安置户型,1-2口人不小于50平方米,以此为基数每增加一口人增加10平方米。合理增加面积部分不收费。按照设计户型上靠户型的(只能一档),增加面积不超过原主房面积10%的,除去合理增加面积部分,收取代建费1200元/㎡.另外再增加部分收取购楼费3000元/㎡.享受此安置政策必须具备条件:具有本村户口,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在本村或异地没有房产的村民。
4、在原主房面积基础上,按照设计户型上靠户型(只能一档)增加部分,不超过原主房面积10%的,增加的面积收取代建费1200元/㎡.超过原主房面积10%以外,再增加的面积收取购楼费3000元/㎡.
5、一个宅基地内原主房面积超过100㎡(含100㎡)以上,可选择两户楼房,但不能选择最小户型,总面积不能超过原主房面积的150%.
6、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面积小于《房屋所有权证》
登记面积的,其差额部分由征收人按照1800元/㎡给予货币补偿,双方有争议的,按照征收区域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补偿标准。
7、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其他附属设施按附表进行补偿(违章建筑不予补偿),双方有争议的,根据附属设施的用途、成新程度、建筑质量、建筑结构、环境变化等因素,按照征收区域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补偿标准。
8、一户多宅(除自己宅基地外又购买本征收区域内其他宅基地),提供合法有效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也可以按原主房面积享受产权调换安置政策,不享受上靠户型和10%的待遇。一宅多房证的,按一个房照执行。
9、产权调换安置的,均可自愿购买地下仓储房,价格为1200元/㎡,每户限购一个仓储房。
第八条 101、304国道临道住宅房屋(距边沟外沿50米以内、仅限第一家)和利用住宅的商业店所(具有本年度工商营业执照和完税证明),可以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或者选择货币补偿,对所增加的用途,再用修正系数0. 3由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九条 征收非住宅房屋(以房照登记性质为准)及企事业单位和私企、个体的房屋不做产权调换安置,按照本区域内同类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货币补偿。
第十条 由于征收造成生产经营业主(即:具备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营业场所与有效营业执照上标明一致,具备经营条件且生产经营一年以上,拆迁时仍在经营的,另需交拆迁之日起近半年的税务部门完税证明原件)停产停业损失的,由征收人支付搬迁补助费、设备拆装费及无法恢复使用设备的重置费及临时安置补助费。
对因征收而停产停业企业,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征收商场、商店、门市部、门点等坐落于沿街并直接用于经营的商业用房及办公用房、仓储用房、生产厂房、车库等非商业用房(具备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完税证明原件),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给予补助;利用场地从事生产经营的,按照经营面积每平方米10元给予补助。以上如有异议由工商、税务部门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 用于安置被征收人的住宅,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如期完工。
第十二条 被征收人新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时,由征收人协调相关部门只收取被征收人相应工本费。
第十三条 征收管理、房屋评估、行政裁决、强制征收等工作程序及其它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若执行中上级出台新法律法规政策,与本方案发生冲突时,遵照上级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彰政办发[2010]46号文件同时废止),沈彰新城规划西六乡辖区内征收补偿安置遵照此方案执行。
第十五条
本方案最终解释权为彰武县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附表:1、征收附属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表
2、征占林木补偿标准表
3、果树补偿标准表
附表1: | ||||||
征收附属房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表 | ||||||
序号 | 名称 | 规格 | 单位 | 标准(元) | 备注 | |
1 | 附属房 | 砖混(含屋顶盖饭 ) | 平方米 |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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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木(四面有樯、有门窗) | 平方米 | 400 | ||||
2 | 简易棚 | 三面或四面有墙(有转墙) | 平方米 | 200 | ||
无围墙 | 平方米 | 100 | ||||
3 | 养殖 | 猪 | 暖棚、地面硬化 | 平方米 | 400 | 棚/舍 |
暖棚、无硬化 | 平方米 | 300 | ||||
普通 | 平方米 | 200 | ||||
羊 | 一等 | 平方米 | 200 | |||
二等 | 平方米 | 150 | ||||
三等 | 平方米 | 100 | ||||
马 | 有围墙及门窗 | 平方米 | 400 | |||
有三面围墙 | 平方米 | 200 | ||||
无围墙 | 平方米 | 100 | ||||
鸡、鸭 | 平方米 | 200 | ||||
鸽子笼 | 平方米 | 150 | ||||
4 | 围墙 | 铁艺 | 米 | 180 |
| |
红砖 | 米 | 220 | 1.8米高以上(含1.8米) | |||
200 | 1.8米高以上~1.5米高以上(含1.5米) | |||||
红砖 | 米 | 150 | 1.5米以上~1米以上(含1米) | |||
100 | 1米以下 | |||||
石头墙 | 米 | 150 | 1.5米高以上(含1.5米) | |||
120 | 1.5米以上~1米以上(含1米) | |||||
80 | 1米以下 | |||||
土墙 | 米 | 50 |
| |||
院内花墙 | 平方米 | 50 |
| |||
铁丝网 | 平方米 | 30 | 含水泥柱 | |||
5 | 种植、养殖棚 | 大棚 | 平方米 | 80 | 木结构 | |
平方米 | 100 | 钢结构 | ||||
暖棚 | 平方米 | 100 | 木结构 | |||
平方米 | 150 | 钢结构 | ||||
序号 | 名称 | 规格 | 单位 | 标准(元) | 备注 | |
6 | 温室 | 玻璃 | 平方米 | 300 | 玻璃全封闭、卷帘机、采暖设备 | |
7 | 养鱼池 |
| 平方米 | 10 | 按水面面积 | |
8 | 菜窖 | 砖混 | 平方米 | 300 | 有盖 | |
平方米 | 200 | 无盖 | ||||
9 | 地面 | 水泥含台阶 | 平方米 | 40 |
| |
红砖地面 | 平方米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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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砖 | 平方米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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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砖 | 平方米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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沥青 | 平方米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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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大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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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0~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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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水井 | 套管井 | 眼 | 2500 |
| |
手压井 | 眼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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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井 | 眼 | 4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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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口井 | 口 | 1000 | 废弃的不补偿 | |||
12 | 渗水井 |
| 个 | 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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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水泥柱 | 2.5米高以上 | 根 | 10 | 未利用的不补偿 | |
14 | 厕所 | 砖混 | 蹲位 | 500 |
| |
土墙、土板杖子 | 蹲位 |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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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动力电 | 以办电原始收据或由电力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 | ||||
16 | 奶牛 | 养殖奶牛 | 头 | 200 | 搬运费 | |
17 | 牛 | 养殖户 | 头 | 80 | 搬运费 | |
18 | 羊 | 养殖户 | 头 | 20 | 搬运费 | |
19 | 猪 | 养殖户 | 头 | 50 | 搬运费 | |
20 | 鸡 | 养殖户 | 只 | 2 | 成鸡搬运费 | |
养殖户 | 只 | 1 | 鸡雏搬运费 | |||
21 | 地下室(含烟池) |
| 平方米 | 220 |
| |
22 | 凉台(含台阶) | 地表以上高度在20厘米及以下只算上侧表面积 | 平方米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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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表以上高度在20厘米以上按(房前后算四侧表面积,房东西算两侧表面积) | 平方米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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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青贮窖 |
| 立方米 | 60~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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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沼气池 |
| 1个(标准) | 2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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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征占林木补偿标准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近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的有关规定补偿。
1、林木补偿标准
(1)杨、柳、榆、槐树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 1200元;
4-13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3600元;
14-20年平均每亩补偿 3000-1800元;
2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
(2)柞树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3000元;
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 4400-6000元;
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2400元。
(3)红松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 12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2000-3100元;
21-40年平均每亩补偿 4600-6200元;
41-70年平均每亩补偿16800元;
7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9600元。
(4)落叶松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3000元;
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2500元;
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100元
2、村民房前屋后林木补偿标准
一般林木(杨柳榆槐等)
幼龄林(1-10年生)平均每株补偿 5-20元;
中龄林(11-20 年生)平均每株补偿22-50元;
成熟林(2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1元。
3、森林植被恢复费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苗圃地每亩4000元;
未成林每亩 2667元;
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每亩 5336 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
用途林每亩6667元;
疏林地、灌木林地每亩2000元;
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亩1334元
4、林业设计费
按林地、林木和森林植被恢复费总和的3%收取。
附表 3:
果树补偿标准表
1、苹果树
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补偿5-90元;
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补偿90-210元:
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补偿210-120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600元。
2、梨树
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补偿 5-45元;
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补偿 45-144元;
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补偿144-1200元;
衰果期 26 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600 元。
3、桃树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5-45元;
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补偿 45-144元;
盛果期(9-20年)平均每株补偿 144-360元;
衰果期 21 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 180 元。
4、葡萄树
培育期(1-2年)平均每株补偿 5-10元;
初果期(3-5年)平均每株补偿 10-90元;
盛果期(6-11 年)平均每株补偿90-180元;
衰果期 12 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 80元。
5、枣树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 5-10 元;
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补偿10-80元;
盛果期(9-30年)平均每株补偿80-650元;
袁果期 3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320元。
6、板栗
培育期 (1-4年)平均每株补偿 5-10元:
初果期(5-7年)平均每株补偿10-180元;
盛果期(8-35年)平均每株补偿180-900 元;
衰果期 3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 450元。
7、杂果树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5-10元;
初果期(4-10年)平均每株补偿 10-30元;
盛果期(11-25年)平均每株补偿30-80元;
衰果期 26 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 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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