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彰武县门牌管理规定》的通知
彰武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彰武县门牌管理规定》的通知
彰政发〔2000〕65号

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中省市直各单位:

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彰武县门牌管理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乡镇、本部门的实际,认真照执行。

 

 

彰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0年1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推进职业教育实用高效发展

彰武县门牌管理规定

为加强我县门牌管理,方便人民生活,适应城市建设要,根据民政部等4 部局关于在全国城市设置标准地名志的通知和省民政厅等5厅局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凡在我县城区和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机关、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居民住户和外地驻彰单位等,应按本规定设置门牌。

第二条 县民政局是我县门牌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的地名办公室负责全县门牌的审批、编排、制作、安装档案管理工作。

公安、物价、建设、交通、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当协助门牌管理机构做好门牌管理工作。

第三条 门牌的样式设计、制作及安装,必须由门牌机构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实施的GB17733.199《地名标牌城乡》强制性国家产品标准执行。

可单位和个人无权自制安装门牌。

第四条 门牌按下列规定编排

(一)一律采用街、路、巷名称加阿拉伯数字表示;

(二)均以街、路、巷的起点或者车站、广场、桥头、叉路口等为端 点,以院落或者建筑物为单位,按照街、巷的走向,连续编排,不分段,每个建筑物编排一个牌号码。

(三)街路从北向南依次编排,东侧为双号,西侧为号;从西向东,南侧为双号,北侧为单号。

(四)沿街路的楼房、平房编主号,不沿街路的可以主号就近的号码编支号。一户多门的,只编一个门牌号。院多户的可以编一个主号,各户为支号。

(五)经县有关部门批准的临时建筑,可以编临时门

(六)街路之间或者建筑物之间有待建筑空地时,应留出机动门牌号。

第五条 门牌分为机关、企事业单位门牌,住宅楼牌、牌、楼和平房户牌,街路巷牌、门市牌。

第六条 门牌装设执行统一标准,位置应当醒目。机企业事业单位的门牌装设在单位正门上方中央两侧,宅楼牌装设在正面二层三分之一处,街路巷牌装设在街巷两端,门洞牌、楼和平房户牌、门市牌装设在门涧和户正门上方中间处。

第七条 凡需拆除旧房屋的产权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县门牌管理机构申办拆除门牌号码,办理注销登记由县门牌管理机构记入档案。

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竣工三个月前,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物位,到县门牌管理机构申报设置、恢复、更新门牌号码,由县门牌管理机构统一制作、安装。工程竣工时必须由县门牌管理机构参加验收,竣工后未设置正式门牌的,擅自使用。

第八条 设置门牌应当交纳由物价部门核定的制作、工本费。工本费和安装费由产权单位或者产权所有者。

第九条尚未设置或者因失落、损坏、房屋形态改变要设置门牌的,产权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申报,由牌管理机构按规定编排、制作和安装。

第十条 一切通信往来、社会管理、经济活动和新闻等必须使用县门牌管理机构制作、安装的国家统一的门牌号码。

自编自设门牌的,必须立即拆除,按本规定设置标准。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规定的,根据《辽宁省地名管理门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给予下列处罚:

(一)不按规定设置标准门牌的,责令其限期设置,限期内未设置的,每个处以10元罚款;

(二)随意挪动、拆除门牌的,责令其恢复,并处以元罚款;

(三)损坏门牌的,按原费用2至3倍赔偿,并处以50罚款。

第十二条  罚款一律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行政事业性费专用票据。罚款一律上交县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  对妨碍门牌管理人员执行公务和打骂污辱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本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县民政局负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彰武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