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6-10-15 浏览量:26 来源:彰武县水利局 责任编辑:王宏博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河湖管理,保障河道行洪安全和生态安全,维护公共利益,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和《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辽宁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辽宁省水文条例》等有关规定,水文测站管理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已经完成。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水文测站划界成果
二、有关要求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辽宁省水文条例》等有关规定,禁止损坏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 和防汛设施;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及阻水渠道、弃 置矿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砂、取土、淘金以及修建跨河、穿河、穿堤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 单位需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批同意。
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种植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和倾倒废弃物;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或者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埋设管线、设置障碍物或者渔具、锚锭、锚链以及在水尺(桩)上拴牲畜;网箱养殖、水生植物种植、烧荒、烧窑、熏肥;其他对水文监测有影响的活动。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管理机构按照河道管理事权划分,依法加强对管理与保护范围内河道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水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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