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武县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废止和修改文件的决定

日期: 2026-09-07 浏览量:9 来源:彰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王宏博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省市直有关单位:

为着力提升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系统性、整体性、协调性、时效性,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促进高质量发展,按照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依据《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等有关要求,县政府对以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清理,现决定:

对《彰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彰武县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彰政办发〔2014〕75号)等14件文件予以保留;

对《彰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冬季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彰政办发〔2012〕71号)等3件文件予以宣布废止;

对《彰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规范非林地林木采伐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彰政办〔2025〕37号)等1件文件予以修改。

县政府宣布废止的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县政府决定修改的文件,其中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不一致或相抵触的内容不得继续执行,文件的组织实施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并结合工作实际,按照文件的制发程序进行修改后向社会公布。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省市直有关单位要做好政策衔接,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破除地方保护、区域封锁,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附件:彰武县人民政府决定保留、宣布废止和决定修改的文件目录



彰武县人民政府

2026年9月1日



附件:

一、决定保留的文件目录

(共14件)

微信图片1-1.png

微信图片1-2.png

二、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

(共3件)

微信图片2.png

三、决定修改的文件目录

(共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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