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认识仍然不够到位任务验收销号意见公开公示内容

日期: 2026-01-26 浏览量:138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彰武县分局 责任编辑:王宏博 文字大小:

《阜新市落实辽宁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措施清单》思想认识仍然不够到位任务已整改完成,市委办、市政府办、市委组织部、市督改办、市水利局、市河长办出具了验收销号意见,现予公示(见附件)。

自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任何单位、个人对该问题整改完成情况有异议,请与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并提供有关材料。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及联系电话、地址、邮政编码。

监督电话:0418-6325109

邮寄地址:阜新市细河区科技大街99号

邮政编码:123000

附件:思想认识仍然不够到位任务验收销号意见

中共彰武县委

彰武县人民政府

2026年1月26日

附件

思想认识仍然不够到位任务验收销号意见

按照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整改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市委办、市政府办、市委组织部、市督改办、市水利局、市河长办组成验收组,依据《阜新市落实辽宁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措施清单》和《关于做好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验收销号工作的通知》,于2025年9月对《阜新市落实辽宁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措施清单》“大气污染防治成效不巩固”整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了现场验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督察指出的问题

思想认识仍然不够到位。阜新市个别地区和部门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治理污染决心和行动不坚决,防治污染措施不力。2017、2018年彰武县河长办公室起草《彰武县河长制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等4份河长工作文件后提请县政府签发,但是县政府只签发却不下发,各乡镇、县直部门至督察进驻时仍未收到4份文件。《辽宁省河长湖长制条例》明确要求,河长应当定期开展巡河,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并如实记载,其中,市、县级河长每季度巡河不少于一次,乡级河长每月不少于一次,村级河长每周不少于一次。督察发现,彰武县有些河长未按要求定期开展巡河。督察前走访发现,彰武县西六家子镇河长公示牌下和东六家子镇养息牧河国控断面监测采样点附近倾倒的一些畜禽粪便、农业废弃物长时间未得到清理。

二、责任单位采取的工作举措

(一)落实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要求,加强对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教育和宣传。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培训内容,重点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筑牢全市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绿色发展理念,提高做好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思想认识和理论水平。

(二)严格执行《阜新市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市(中、省)直有关单位生态文明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清单》,压实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任,认真落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三)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按照“三化推进”(工程化、项目化、清单化)要求抓落实,制定《阜新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督办工作制度(试行)》,强化市级层面督导,加大跟踪督办力度,对在落实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和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中打折扣、搞变通、落实差等问题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四)市委常委会和市政府常务会每季度至少研究一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县(区)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每2个月至少研究一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对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研判、部署,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市、县(区)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工作会议。

(五)各级党委政府结合实际,利用“6.5”环境日、生物多样性日等时机,紧紧围绕宣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共建清洁美丽世界”为主题,全方位、多频次开展相关宣传工作,着力提升全市党员干部和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六)彰武县认真落实《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范公文运转流程。2022年3月底前,将4份河长制工作文件内容重新进行完善后印发部门、乡镇(街道)落实。(责任单位:彰武县)

(七)彰武县于2022年3月底前,下发《彰武县2022年河长制工作实施方案》,并督促抓好贯彻落实。县河长办采取实地检查与调阅档案相结合方式,每季度对县、乡镇(街道)落实河长制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每月进行抽查,将抽检情况清单及时反馈县总河长,并对抽检情况进行通报。对存在较严重问题的乡镇(街道),县级总河长对党政负责人进行约谈,并启动问责机制。(责任单位:彰武县)

三、整改任务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一)彰武县委、县政府一直把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作为重大政治任务,纳入县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计划和领导干部培训计划。每年举办专题培训班,通过县党校和治沙学校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新发展理念、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碳达峰碳中和等作为主体班次重要教学内容,结合周末大讲堂,开展专题培训,做到全方位、多角度宣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引导各级领导干部不断增强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深刻认识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意义,教育引导广大干部树牢“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的理念。

(二)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严格督促检查。成立了由县委书记、县长任双主任的彰武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后更名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由县委书记、县长任双组长的彰武县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落实了“管发展必须管生态环保”,全面加强了生态文明建设和中央、省环保督察整改工作力度,全面形成了生态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的攻坚合力,全链条式、闭环式推进,并把各乡镇和各部门履职尽责情况纳入到县政府绩效考核指标,强有力地推进了全县中央环保督察整改攻坚战;2022年9月26日,中共彰武县委办公室和彰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联合下发了《彰武县(中、省、市)直有关单位生态文明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清单》,全面打好全县污染防治攻坚战。

(三)彰武县委、县政府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政府和领导干部考核指标,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奖惩、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统筹推进彰武县中央环保督察问题整改工作。制定了《彰武县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方案》,明确了牵头销号责任单位和责任清单,确保全县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工作提示到位、整改到位、落实到位,全面按时办结销号。2021年以来,全县对在生态环境保护和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履职尽责不到位、出现重大失误等失职失责问题的共追责问责20人。

(四)彰武县委、县政府全面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及中央环保督察整改的政治任务,并纳入全县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做到县级领导挂帅,任务到部门,责任到人,定期调度、按时完成。2021年以来,彰武县委、县政府共召开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及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工作常委会38次、常务会议29次,压实工作责任,攻坚重点和难点问题,按时整改完成,真正做到了县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每2个月至少研究一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任务要求。2022年至2024年连续三年召开彰武县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会议,对相关工作作出部署。

(五)认真开展六五环境日宣传。在六五世界环境日期间,彰武县承担并开展了国家六五环境日宣传活动分场活动,栽种了辽宁省第一片碳中和林,全面开展了“碳达峰、碳中和”彰武站六五环境日宣传活动。同时,全县开展了以“绿色低碳,节能先行”为主题的活动,进一步提高企业及市民的节能意识和责任意识。

(六)认真落实《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2022年3月18日,将4份河长制工作文件《彰武县河长制工作考核办法》《彰武县河长制工作管理办法》《彰武县河长制工作实施方案》《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水库)管理的通知》内容重新进行完善后印发部门、乡镇落实。

(七)2022年3月23日印发《彰武县河长制工作实施方案》,县河长办组成工作巡查组对全县23个乡镇进行全覆盖督导检查,并形成督导检查报告上报县政府。2022年、2023年、2024年四个季度全覆盖督导检查全部完成,所发现问题属地乡镇已全部整改完成。

四、整改任务整改目标完成情况

把学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作为全县各级党委、党组学习的重要内容之一,引导各级领导干部不断增强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同时,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定期研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严格督促检查,全面加强了生态文明建设和中央、省环保督察整改工作力度。并严格执行《彰武县(中、省、市)直有关单位生态文明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清单》以及《彰武县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方案》,确保了全县环保督察整改工作提示到位、整改到位、落实到位,全面按时办结销号。

五、存在的问题及下步工作要求

一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理论学习形式需要进一步扩充,运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指导实践还不够密切,要注重理论结合实际。

二是宣传力度还不够大,全县上下生态环境保护自觉意识仍有欠缺,广大群众自觉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浓厚氛围还没有完全形成。

三是协同推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还存在差距。贯彻绿色发展理念不够到位,在落实“双碳”战略上举措还不够多。

下步工作要求,彰武县党委、政府将继续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压实生态文明领域相关责任,加大宣传力度,持续巩固整改成效,推动问题整改到位。同时,以此次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为契机,做到举一反三,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努力在全市生态文明建设中争当“排头兵”,走一条以绿色为底色的高质量发展之路。

六、验收结论

基本符合验收标准,可以履行销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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