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7-10 浏览量:36 来源:彰武县自然资源局 责任编辑:赵环环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一、修定背景
彰武县作为矿业资源富集区,长期面临“采矿合法、用地违法”的政策性矛盾,2019年新《土地管理法》出台后,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但城镇开发边界外农用地转用新增建设用地仍无法入市,导致新建矿业项目用地无合法通道;长江硅砂是当地重点项目、龙头企业,传统租地生产模式面临违法用地困境。面对此局面,常务副县长郭巍同志带队,由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章古台镇、长江公司一行7人组成考察组,赴河北省张北县专题调研其创新的“集体建设用地联营模式”,最终形成《彰武县矿业项目以联营方式办理集体建设用地审批的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
二、修定依据
为保障矿业项目用地合理需求,健全土地供应制度体系,有效保障产业项目用地需求,壮大集体经济,助推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修订,现行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43号,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现行有效)、《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采矿用地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2号,2022年11月18日,现行有效)和《关于进一步做好采矿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辽自然资发〔2023〕104号,现行有效)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三、主要内容
《彰武县矿业项目以联营方式办理集体建设用地审批的指导意见(试行)》共六章十七条,主要内容为:适用范围、审批条件、审批流程、开发建设管理、违约责任、附则等。
四、修订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适用范围。本县行政区域内以联营方式办理矿业项目集体建设用地审批适用本指导意见。申请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项目应符合相关产业政策及生态环境保护规定。
(二)强调了审批条件和流程。拟用于联营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须产权清晰并已经依法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占用现状非建设用地须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依法申请使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涉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及土地审批中相关税费、用地指标费用,原则上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偿费可参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联营的土地使用期限由双方合同约定,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
以联营方式办理矿业项目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经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形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联营方案》,明确联营使用土地单位名称,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联营合同》,并报乡(镇)政府备案,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由联营使用土地单位使用,联营使用土地单位可作为用地主体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三)规范了开发建设各项要求。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联营合同》有关条款约定的相关要求及规划条件进行开发利用。因国土空间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改变土地用途、变更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联营使用土地的单位应向县自然资源部门申请,经县自然资源部门初核同意后,报县政府批准。依法批准的联营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使用土地合同期满前,原则上不得收回。因社会公共利益(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等原因确需收回的,经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土地使用单位签订收回协议后,报乡(镇)政府、县自然资源部门审查,报县政府批准后进行收回。经批准收回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土地使用者实际使用土地年限及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补偿。
(四)明确了违约责任。违法使用土地的,应按照合同约定违约责任,由县自然资源部门按照相关法律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联营监管协议》有关规定依法进行查处。联营使用土地的单位严格按照产业准入要求、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安全生产规定建设生产,否则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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