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武奥德自来水有限公司兴隆堡水源地变更(新增10号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及定界技术报告(征求意见稿)》政策解读

日期: 2025-06-27 浏览量:5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彰武县分局 责任编辑:王宏博 文字大小:

一、背景与依据

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饮用水水源地面临着各类污染风险,如工业废水排放、农业面源污染、生活污水直排等。

为切实保障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关于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辽宁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及定界工作。

二、目标与任务

目标是通过科学合理地划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并精准定界,明确变更后保护区域,实施严格的保护措施,确保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

任务主要包括完善水源地保护机制,依据规范和变更要求明确兴隆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及定界现状;重新确定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的范围,明确保护区10号井划分及定界目的和方案;开展相关污染源及土地调查;并展现10号井保护区划定及定界成果。切实保障居民饮用水与区域生态环境安全,推动县级水源地生态环境质量。 

三、关键词及术语诠释

1.饮用水水源地:指提供城镇居民生活及公共服务用水(如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餐饮业、旅游业等用水)取水工程的水源地域。包括河流、湖泊、水库、地下水等水体及相关陆域。

2.一级保护区:在饮用水水源取水口附近划定的水域和陆域,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并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此区域内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舶等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3.二级保护区:在一级保护区外划定的水域和陆域,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应保证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该区域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原有排污口依法拆除或者关闭;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4.准保护区:在二级保护区外划定的区域,其作用是保护水源地的补给水源水量和水质。准保护区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必要时需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湿地、水源涵养林等生态保护措施,防止污染物直接排入水源。

四、解读单位、解读人及联系电话

解读单位: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彰武县分局

解读人:周建军

解读人办公电话:771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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