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4-09 浏览量:36 来源:彰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王宏博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省市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及《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相关规定,经县政府同意,现将《2025年度彰武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表》(以下简称《检查计划》)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严格执行年度检查计划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按照县政府批准的《检查计划》开展行政检查工作,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和集中办事场所予以公示,除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随机检查,以及国家、省、市、县政府临时部署和投诉举报实施行政检查外,未列入《检查计划》的不得随意开展。
二、严格落实涉企行政检查备案管理
对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随机检查以及国家、省、市、县人民政府临时部署的行政检查,各部门应当依法规范开展,检查结束后30日内向县司法局备案检查实施情况。
三、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程序、标准
各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检查的批准、登记制度。实施行政检查前,要制定检查方案并报本部门负责人批准,不得仅由内设机构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要及时报告并补办手续。实施行政检查时,要出具行政检查通知书。执法人员要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严禁以其他证件代替执法证件实施行政检查。入企检查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必要时进行音像记录。行政检查结束后,要将行政检查结果及时告知企业。坚持过罚相当,严格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更多采用柔性执法方式,对依法可以采用提醒、告知、劝阻等方式处理的,根据包容审慎原则不罚或者免罚,对问题突出的案事例要予以通报曝光。
四、大力推进精准检查,防止重复检查、多头检查
对于能合并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得重复检查;能联合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得多头检查;能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等方式监管的,不得入企实施现场检查。对同一市场主体开展行政执法检查时,由县司法局明确一个牵头部门组织实施,实行多部门联动,防止重复检查、多头检查,做到无事不扰企。严控入企检查人员数量,优化“综合查一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推行简单事项“一表通查”。除有法定依据外,不得将入企检查作为行政许可、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的前提条件。
五、加强涉企行政检查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
县司法局要加强对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各部门应分别于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向县司法局报告《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县司法局要通过案卷评查、企业回访、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和备案事项进行随机抽查,听取被检查企业意见建议,发现存在违法或者不当行为的,依法启动行政执法监督程序,确保《检查计划》严格规范执行。
违反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企业有权拒绝接受检查,有权投诉举报。
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彰武县司法局
投诉举报电话:0418-3681058
附件:2025年度彰武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表
彰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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