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5-21 浏览量:67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彰武县分局 责任编辑:王宏博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一、背景依据
为规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退出管理,优化资源配置,防止因设施退出导致的环境污染和设施损害,根据《关于加强农村改厕与生活污水治理的有效衔接扎实推进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有效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通知》(辽环函〔2020〕76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导意见》(环办土壤〔2023〕2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22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彰武实际,起草了《彰武县关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退出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包含5个部分
第一部分:总则。为规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退出管理,优化资源配置,防止因设施退出导致的环境污染和设施损害,确保农村生态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部分:退出条件。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或无必要运行的、需重新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视情况进行退出。
第三部分:退出程序。所在乡镇政府广泛征求村民意愿,向县政府提交退出申请,县政府组织各单位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进行公示。
第四部分:保障措施。对无保留价值的设施进行安全拆除,恢复原有用途;对有潜在使用价值的设施进行封存处理,并及时消除安全风险隐患。
第五部分:监督与管理。县财政局、审计局应按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对资产处置全过程开展监督,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得到有效处理,做到资源化利用。村庄环境做到“三基本”要求。
解读人: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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