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武县人民政府公告

日期: 2024-04-07 浏览量:1241 来源:彰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编辑:吴楠 文字大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依据彰武县城市总体规划、《彰武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2018】85号,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县气象局北家属房(实际测量范围内)房屋进行征收。

一、征收范围:具体以规划部门提供的征收范围为准。

二、搬迁期限:2021年12月21日起至2022年3月31日结束。

三、补偿安置原则:本次征收采取货币安置办法

四、货币补偿安置办法:

1.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有照房屋按每平方米2900元补偿。

2.有照房屋征收补偿原则以实测面积为准,对实测面积超过房照面积10%以上部分,按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80%补偿。地上、下建(构)筑物以实测数据为准。

3.在有照房屋同院内,唯一住处的无照房屋,具备居住条件,且正在居住2年以上,由镇村或社区书面认定后,按有照房屋补偿标准的80%给予补偿。

4.有照房屋补偿价格以公告确定为准,一户累计不足55平方米补到55平方米,55平方米与实际测量面积的差额部分按80%补偿。对于独门独院唯一住处的无照主房,由镇村或社区书面认定后,按有照房屋补偿;同院内的无照房屋,具备居住条件,且正在居住2年以上,由镇村或社区书面认定后,按有照房屋补偿标准的80%给予补偿。其它房屋及地上、下建(构)筑物补偿执行本方案。

5.国有划拨土地不予补偿,出让土地按评估价格补偿。

6.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搬迁费1000元,临时安置费4800元(补偿6个月,每月补偿800元)。

7.被征收户与征收主管部门按时(公告约定时间)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搬迁完毕,被征收户必须保证房屋及地上、下建(构)筑物完整,经县征收工作组验收合格后,其房屋及地上、下建(构)筑物归征收主管部门统一收回,征收补偿款一次性全部给付到位,并奖励3000元;对逾期未搬迁的,不享受奖励政策。

8、临时建筑及其它附属设施补偿按彰政办发【2018】85号《彰武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规定标准进行补偿。

五、其它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进行补偿。

六、特别忠告!

被征收户持有主房及主房以外的其它附属房房照,证明文件必须真实有效,如提供虚假不实证照,欺骗征收部门,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彰武县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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