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彰人社劳监罚字〔2023〕第03号)

日期: 2023-12-14 浏览量:206 来源:彰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编辑:毕邑 文字大小:

被行政处罚人: 彰武县亿美阳制衣有限公司(浦某某)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及号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22MA0UWPJ679

地(住)址: 辽宁省阜新市彰武县四堡子镇本街1-52号

案由:彰武县亿美阳制衣有限公司(浦某某)拖欠工人工资案

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你单位存在拖欠王某某、刘某等18名工人2023年1月份至8月份工资合计金额210596元钱的违法行为。以上拖欠工资违法行为有《投诉登记表》、《劳动保障监察询问笔录》、《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及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第九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三十条第(三)项之规定。

决定给予你单位: 罚款。罚款金额: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元。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辽宁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通知书信息上缴财政。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彰武县人民政府或阜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彰武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彰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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