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区核心区仍有种植、养殖行为任务验收销号意见公开公示内容

日期: 2025-06-13 浏览量:36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彰武县分局 责任编辑:王宏博 文字大小:


《辽宁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方案》保护区核心区仍有种植、养殖行为任务已整改完成,市自然资源局出具了验收销号意见并补充了有关情况,现予公示(见附件)。

自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任何单位、个人对该问题整改完成情况有异议,请与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并提供有关材料。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及联系电话、地址、邮政编码。

监督电话:0418-6325109

邮寄地址:阜新市细河区科技大街99号

邮政编码:123000

附件:《辽宁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措施清单》涉及彰武县第十一项整改任务二次验收销号意见

彰武县人民政府

2025年6月16日



附件:

《辽宁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措施清单》涉及彰武县第十一项整改任务二次验收销号意见

按照阜新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对彰武县省级环保督察第十一项、第十三项整改任务再次开展验收工作的通知》要求,依据《关于做好辽宁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验收销号工作的通知》,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组建验收组,对《辽宁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措施清单》涉及彰武县第十一项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再次进行现场验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督察指出的问题

“保护区核心区仍有种植、养殖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域”。此项内容在2023年第一次验收时,存在的问题有:章古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虽按照整改方案完成了核心区内解除全部国有林场承包合同的工作并退出了52.29公顷的乡镇集体林地的农户间种,但是经过深度调查核实发现章古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仍存在着较大面积的包括国家公益林、地方公益林及商品林在内的集体林承包耕种以及私自耕种等问题,未能全部实现“解决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规种植问题”的整改目标。

二、责任单位推动整改工作情况

彰武县政府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措施清单〉第十一项整改任务验收销号意见》要求,研究章古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违规种植问题整改方案,明确整改目标和任务,确定时间节点,制定科学合理的整改措施,解决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规种植问题。具体整改方案如下:

2021年11月开始大冷镇林业站、章古台镇林业站对间种地块涉及农户做情况摸底,2023年11月对保护区核心区集体林地耕种进行调查,其中大冷镇2006.35亩;章古台镇4559.32亩。

1.有承包合同的集体林地,由财政资出资,对承包期内的剩余年限的集体林地以150元/亩予以流转经营权(承包地上的林木所有权仍归原承包人)并全部按照林地有关要求进行管理,不再开垦耕种。2024年1月30日前退出耕作,2024年4月30前恢复植被。

2.森林类别为国家公益林但没有承包合同私自耕种的林地,镇、村两级进行强制收回,并按《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查处。2024年1月30日前退出耕作,2024年4月30前恢复植被。

3.分配给新增人口及村集体按照耕地确权给本经济组织成员的林地,由财政出资以300元/亩流转至本轮土地承包期末,下一步镇、村规划在下一轮土地承包期内予以补分,确保其不在保护区核心区耕种。2024年1月30日前退出耕作2024年4月30前恢复植被。

三、整改任务措施落实情况及整改目标完成情况

按照“解决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规种植、养殖问题,做好生态恢复工作”这一整改目标,经现场验收核实,彰武县政府对《辽宁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措施清单》第十一项问题完成整改目标,具体落实及完成情况如下:

1.彰武县大冷镇、章古台镇于2023年12月与当地村民签订辽宁章古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范围内集体林地退出耕种协议,2024年5月完成全部退耕补偿,共计退出耕地6566亩,补偿金额147.344万元,其中章古台镇4560亩,97.794万元;大冷镇2006亩,大冷镇49.55万元。现场查验退出耕种协议和退出补偿佐证材料齐全,且已按照验收组意见完成归档备案工作。

2.现场抽查大冷镇、章古台镇部分退出地块,植被恢复情况良好。

四、下步工作要求

章古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要吸取本次发生违法违规问题的教训,以此为鉴,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在今后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中,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和建设工作,切实发挥维护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的主体作用,加强宣传教育,加强管理水平。

五、验收结论

彰武县政府《辽宁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措施清单》第十一项整改任务符合验收标准,可以履行销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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