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彰武县建设卫生城市实施细则》的通知
彰武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彰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彰武县建设卫生城市实施细则》的通知
彰政办发〔2014〕2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省市直各单位:

    现将《彰武县建设卫生城市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此件公开发布)              彰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10日 

 

彰武县建设卫生城市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开展卫生城市建设工作旨在进一步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更深入开展,进一步改善城乡面貌,持续提升全县城乡环境质量,营造和谐、宜居的人居环境,为创建全省乃至国家卫生城市奠定坚实基础。

第二条  卫生城市建设中,环境整治范围包括全县城乡(含新城区、老城区、林产品产业基地、各乡镇和村屯),以境内主要干道及沿线(含铁路、公路),主要街路、各类广场为主,同时包括各个深街小巷、弃管小区、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各楼堂馆所室内外环境卫生。

  

第二章 实施项目

 

     第三条  加强城区卫生基础设施建设。

    (一)在城区内设足够数量的垃圾箱和公厕,且布局要合理,设施完好率要达标。同时,逐步增加水冲公厕数量,在人流密集区设置生态流动水冲公厕。

(二)逐步增加果皮箱和机械化清扫、清运、除雪等设备(垃圾压缩车、叉车、道路洗扫车),努力实现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生活垃圾密闭化运输。

(三)强化生产、生活和经营垃圾管理,充分发挥专业队伍作用。县环卫部门负责主要街路和巷道的一日两清扫和全日保洁,不断加强垃圾产生源头的沿街商铺管理,定时上门收集垃圾,要加强城乡结合部居民小区、拆迁地块等地段暴露垃圾的清理,做到无暴露垃圾积存,城区无卫生死角;社区负责居民区小街、小巷的日常保洁,并逐步规范居民生活垃圾排放行为,对平房区原有垃圾点进行重新规划,建设规格统一的垃圾池,以便居民倾倒和清运垃圾。

(四)加强城市卫生费收缴工作。城市卫生费是国家核定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缴纳卫生费是每个单位和个人必须履行的义务。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由县物价局负责,结合我县实际及周边地区具体情况,制定出台相应的收费标准(各乡镇参照执行)。同时,本着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原则,各乡镇、部门要制定切实有效措施,确保缴费工作顺利开展。宣传部门要积极配合社区,不断加大宣传力度,努力使广大居民了解和明确缴纳卫生费的责任和作用,提高全民缴费意识,切实增强缴费自觉性,为创造卫生城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加大城市绿化力度,全面增加绿化覆盖率。

(一)大力实施绿化美化工程。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落实绿线管制制度,大力提高建成区绿化覆盖率、绿地率和人均公共绿地面积。重点加大节点区域的绿化力度,包括老城区、沈彰新城和林产品基地,通过规划建绿、拆违种绿、见缝插绿、拆墙透绿和在原有绿化区域内适当密植绿化树木,多种大树,扩充城区绿地,新增城市绿化面积36.2万平方米。

    (二)对主要街路、广场周边等重点绿化带的损坏、病死树木和绿地及时进行补植,切实做好养护工作。

(三)加强对毁坏树木、侵占绿地及破坏绿化设施行为的巡视、监管和处罚力度。

第五条  加大市政设施投入、管护力度。

    (一)加快城市道路建设,完成城区主次干路、街巷路和城乡结合部道路改造任务,达到路面平整、下水畅通。全部解决巷道硬化、灯路问题。

    (二)加大市政设施维修力度,确保主要街路设施、排水设施和照明设施完好无损。

(三)加大亮化力度,确保亮化设施、路灯杆灯箱完好,增加亮化范围。

第六条  加强市容市貌整治力度。严格执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规,全面落实《城市容貌标准》和区域责任制,强力推进“门前三包”工作机制。

(一)严厉查处违章建设行为。依法查处主要街路两侧各类违章搭建、扒窗改门、拆改室内承重墙、私挖地下室和商铺违规立面装修等违法建设以及占道经营、乱搭乱建、乱贴乱画、车辆乱停侵占人行步道围栏、棚伞等行为;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监管力度,依法查处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或不按规划许可要求违章施工的建设行为。

(二)加大户外广告、牌匾整治力度。严厉查处取缔城区内未经审批登记的户外广告、牌匾;清除破损严重的旧牌匾,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广告牌匾进行排查和整改拆除;严禁竖立活动立匾现象,坚决取缔、没收落地匾。

(三)大力整治非法喷涂张贴小广告。对制贩假证和非法喷涂广告案件要及时侦破查处;全面清理城区街路两侧公用设施上喷涂张贴的小广告,街路两侧由县环卫部门负责,小区内由物业公司负责,做到发现一处、清理一处。

(四)严厉查处运输散流体车辆扬尘洒漏。不断加大对城区街路和城区各出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扬尘洒漏车辆;对无密闭装置或虽有装置但不符合要求的车辆,采取强制措施,责令其限期整改;对已经造成道路污染的,要立即组织清扫保洁;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给予相应处罚。

(五)加强建筑施工工地管理。建筑单位要按照规范要求围挡作业、文明施工,严禁擅自侵占道路设立马路工地和马路仓库;建筑垃圾要严格排放到指定地点;施工现场出入口必须进行硬化处理,并在大门口内侧配备冲洗设备和设置沉淀池。

(六)加大城市出口道路环境治理力度。对中华路至高速公路南出口,东环路北至郑家桥出口、南至高速公路出口,新兴大街至柳河大桥出口,第四人民医院北至花家三角地出口道路进行环境整治,做到出口道路两侧无乱搭乱建、无垃圾残土、无白色污染、无煤炭堆积,道路保持清洁(包括边沟清理达标),确保交通顺畅。铁路沿线及火车站周边、高速公路下路口由各责任单位负责环境卫生工作(包括垃圾收集和清运)。

第七条  加强市场秩序整顿。要将个体摊点相对固定集中,坚决取缔马路市场和无证商贩,做到行商归市、坐商归店,建立良好的经营秩序。

(一)集中整治露天烧烤。不断加大对露天烧烤、大排档等占道餐饮行为的规范力度,将现有露天烧烤、大排档全部规范到金桂园市场周边,其他位置的露天烧烤和大排档全部取缔;有门市楼的烧烤店要退路进厅经营,烤箱必须在室内搭设,排烟要达到环保要求;无门市的烧烤摊车要到金桂园农贸市场区域经营,其它地段不允许有露天烧烤经营行为;严格清查居民小区内烧烤摊,防止路边摊转移经营。

(二)全面整治占道经营。规范早、夜市,将现有早、夜市全部规范到金桂园市场周边并实行动态管理,严格入市、撤市时间,确保撤市后市容环境卫生状况良好。加大马路市场退路进厅工作,取缔擅自设置的马路市场及城区内流动商贩,包括推板车叫卖水果、蔬菜的游商等,并对高发区域、高发时段重点治理。加强蔬菜农残检测,强化日常监管。取缔露天修车厂和洗车场,城区内所有修车厂及门窗、灯箱广告和牌匾制作、铁活电焊占道加工一律进店进场经营,严禁店内经营、店外加工现象。

第八条  加强机关、企事业等单位环境卫生的整治力度。   

(一)机关、团体、学校、医院、车站、商场、企事业单位对其室内卫生、庭院卫生、外部环境及卫生死角等要进行全面细致地检查,做到“三有”、“两无”,即:有清扫保洁人员,有垃圾收集箱、果皮箱、清扫保洁工具,有卫生管理制度;无卫生死角,无“四害”,达到窗明几净、庭院清洁干净、车辆停放有序。应按所辖卫生责任区域实行“门前三包”,即: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各单位要按照建设卫生城的决策部署,切实形成长效管理机制,做好本单位环境卫生整治工作,树立文明单位标杆,保持良好形象。

(二)大型商业体、农贸市场(综合市场、金桂园市场和南门市场)、大型商业区(中央商务区、鼎信商厦、新时代购物广场)应自行建设密闭式垃圾堆放点,将生活垃圾及经营性垃圾统一收集,由环卫部门有偿负责清运。

第九条  加强居民区卫生管理。物业部门要加大老旧小区改造力度,现有城区内所有弃管小区统计工作已全部完成,4月1日起已由专门物业管理公司进入,负责卫生清理、保洁工作(物业公司负责小区内楼道及庭院内卫生的清扫和保洁,将垃圾统一投放到垃圾箱内,并保持垃圾箱周围干净整洁)。要彻底整治私搭乱建、乱堆乱挂、乱涂乱画、小开荒、违章饲养家禽等行为,改善群众居住环境。要加快平房区和城乡结合部整治改造工作,规范居民垃圾排放行为,力争两年内彻底改变脏、乱、差现象。

第十条  加强健康教育工作。完成社区及重点人群达标任务,开展健康社区建设工作,有计划的采取不同形式向居民进行卫生知识和良好卫生行为的宣传,增强城乡居民的城市意识、卫生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一)加强城乡各级健康教育机构建设,落实人员、经费,充分发挥社区、医院、学校等健康教育机构的业务技术指导职责。

(二)突出对重点人群的健康教育,提高中小学校健康知识知晓率、住院病人卫生知识知晓率、居民健康知识知晓率和行业职工相关卫生知识及健康行为形成率、基本技能掌握率。

(三)落实健康教育阵地,新闻媒体设置健康教育栏目,单位、社区设有健康教育板报,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广场等大型公共场所电子屏幕和公益广告安排健康教育内容。

(四)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明确规定,在公共场所、办公场所开展禁烟活动。彻底清除城乡烟草广告,卫生、宣传等有关部门要广泛动员,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禁烟控烟宣传教育活动,在全县范围内形成禁烟控烟的良好氛围。

第十一条  加强食品安全、饮用水和公共卫生场所的管理。

(一)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严格落实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责任,强化餐饮业、集体食堂和建筑工地食堂设备、设施管理,保证操作规范、证件齐全,确保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严格动物检疫,城区实现定点屠宰。

(二)加强生活饮用水监督管理,确保自来水厂和二次供水水质达标,做到管理规范,监测资料齐全。

(三)认真贯彻执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加强城乡卫生监督机构建设,依法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管工作,达到国家规定要求。加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健全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实现社区和单位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健全、环境整洁和设施完善。

(四)深入开展中小饭店和“五小”行业(小浴室、小美容美发厅、小歌舞厅、小旅馆、小网吧)卫生达标专项整治行动,完善卫生设施,落实管理措施,力争三年内中小饭店和“五小”行业卫生全部达标。对未达标的予以取缔,确保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

第十二条  加强环境保护,控制城区污染。

(一)认真贯彻《环境保护法》,全面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全年API指数、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市控断面水质、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确保不发生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二)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活动,加强环境质量监测管理,遏制饮食行业和工厂污染排放,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

(三)查处主城区内车辆随意鸣笛行为,查处消音器不全、噪音大的摩托车和赛车。

(四)治理商铺、流动摊点及流动宣传车扩音噪声,取缔城区内商业宣传车。

(五)查处建筑工地夜间施工噪声。

第十三条  加大传染病、病媒生物防治力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要达到规定要求,疫情报告网络健全、处理规范,预防接种要规范,接种率要达标,重大疾病控制按期完成国家规划要求,近两年无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

   (二)医疗废弃物统一集中处理,医源性污水排放达标。

   (三)加大对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行为和非法医疗广告的打击力度,确保医疗服务市场秩序良好。

   (四)加强病媒生物防控力度,组织发动全社会做好环境建设,消除“四害”孳生地,完善防控措施。

   (五)建立健全“除四害”领导组织,巩固“除四害”达标工作成果,采取有力措施,使鼠、蚊、蝇指数达到全国爱卫会标准。

    第十四条  全面整顿交通秩序。

    (一)规范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管理,加强高峰拥堵时段车流和人流疏导,确保道路畅通。

    (二)整治主要街路两侧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乱停乱放现象,文明停车泊位,做到统一规划、统一标志、停放有序。

    (三)加大出租车营运秩序和车容车貌整顿力度,车内卫生要整洁明亮,出租车从业人员要有职业道德素养。

    (四)加强对各种车辆的管理。取缔自然形成的停车场和相关单位门前的停车场,对不同车辆限时限道按规则行驶(三轮车早7:00—晚7:00中华路限行),确保交通秩序井然有序。

    第十五条  加大对无证经营或证照不全的经营业户和企业整治力度。

(一)各经营主体,要有工商营业执照。

(二)各经营场所,要有合法手续,并依法纳税。

(三)各经营业户和企业,要有卫生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行业证件。

(四)招商企业和外来商品经营户手续不完善的,要在规定期限补办,否则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六条  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逐步改善农村生活环境。各乡镇要结合自身实际,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分工,并根据治理标准,组织资金投入,制定治理计划并建立长效机制。

(一)整治村容镇貌。实施以农村垃圾污水和养殖粪便治理、村镇道路及边沟建设、村镇绿化等环境设施建设和村容镇貌整治为主要内容的治理工程。建立有制度、有队伍、有设施、有经费的农村环境治理工作体系,实现常态化管理。编制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动员农村居民广泛参与村容镇貌整治工作。坚决做到“九个有”,即:村内道路有硬化;道路两侧有排水边沟;路边屋旁有树木;村内设有垃圾收集池、有保洁员、有村规民约;乡镇要有垃圾处理设施、有污水处理设施、有养殖粪便处理设施。软件要做到“十一”个有,即:有部署治理工作的党委会记录;有乡镇、行政村干部参加的动员大会记录;有行政村民代表大会记录;有乡镇及各行政村环境治理实施方案;有治理的行政村前后对比图片;有乡镇“三有”图片;乡镇、行政村要有领导小组及管理人员名单,有管理人员、保洁人员工资记账单,有设施、设备购进及使用台账。要清除乡镇、村乱搭乱建、乱堆乱放,清洁河道水面,清理漂浮垃圾,治理农村生产废弃物。要提倡农村农户庭院环境卫生整洁,完成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建设指标,通过绿化村内主要街道、庭院和空闲地,切实改善村民居住环境。

(二)治理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建立生活垃圾“户分类、村收集运输、乡镇定点集中处理”的处置模式,推进垃圾集中处理。对有机垃圾进行堆肥处理,对无法纳入城镇垃圾处理系统的农村生活垃圾,选用经济、适用、安全的处置技术进行处理。逐步建立生活污水收集管网,有条件的村要建污水处理设施,对污水进行集中处理;将城市周边村镇的生活污水纳入城市污水收集管网。通过清理河道、池塘垃圾,做到水面无水草杂物,河岸无垃圾,无臭水沟塘。

    (三)加大农村环保资金投入力度。加强城乡环保队伍建设,乡镇要配备专(兼)职环保助理员。加强农村环保宣传培训,领导干部按要求参加农村环保培训。定期开展农村工业污染专项执法行动和农村空气及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对专项执法行动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四)充分综合利用农作物秸秆。

 

第三章 建设标准

 

      第十七条  市容环境卫生。

    (一)环境管理。有环卫机构,城区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有中长期规划,处理技术档案齐全(包括处理场建设立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卫生监督和运行管理文件等)。

    (二)环境设施及清扫保洁。环卫设施完好率≥98%,定期保洁、消杀、清扫,保洁率达100%,机械化清扫率不低于10%,垃圾密闭化收集、运输,日产日清,清运率达100%。

    (三)垃圾粪便处理场。建设与管理符合现行标准,垃圾处理率≥80%,粪便无害化处理率≥70%(方式为厌氧氢化、三格化粪、高温堆肥)。

    (四)公厕要求。布局合理,数量足够,重点地区公厕不低于二类标准,整个城区二类以上公厕比例不低于10%,水冲公厕不低于30%。

    (五)市容环境。市容环境整洁,街路平整,沟渠畅通,无污水坑凹、无残墙断壁、无垃圾渣土、无乱搭乱建、无乱堆乱放、无乱贴乱画、无乱设摊点、无乱挂衣物,门前“三包”责任落实,广告牌匾美观合理,无卫生死角、无违章饲养。

    (六)绿化美化。建城区绿化覆盖率≥30%,人均绿地面积≥5平方米,有景点,有一批花园式单位。

    (七)市场建设。集贸市场管理规范,卫生制度落实,划行归市,摊位整齐,从业人员自身卫生好,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保洁人员,给排水设施完善,环卫设施齐全,经营食品摊位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规定,严禁无证、占道经营。

    (八)建筑工地。管理组织健全,卫生制度落实,施工场地设围栏(不低于1.8米),工地整洁,物料堆放整齐,车辆运输无遗洒滴漏,职工食堂符合卫生要求,工地厕所经常保洁。

    第十八条  环境保护。

    (一)大气悬浮颗粒。平均值(TSP)≤0.350毫克/立方米。

    (二)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95%。

    (三)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58分贝。

    (四)烟尘控制区。覆盖率≥90%。

    (五)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达到100%。

    (六)工业固体废料。利用率≥80%。

    (七)城市污水处理。处理率≥30%。

    (八)环保投资。指标≥1.5%。

    (九)污染破坏事故。近两年未发生特大环境污染破坏事故。

    第十九条  健康教育。

    (一)中小学继教。依据《学校健康教育评价方案》学校自评分≥85分,开课率等5个项目总得分不低于自评分的95%。

    (二)医院健教。居民基本卫生知识知晓率≥70%,健康行为成行率≥60%,职业卫生、女工保健知识培训率≥95%,知晓率≥80%。

    (三)社区和各工作场所健康教育。居民基本卫生知识知晓率≥70%,健康行为成行率≥60%,职业卫生、女工保健知识培训率≥95%,知晓率≥80%。

    (四)大众传播。报纸、电视台有健康教育专栏,对健康工作进行舆论引导。

    (五)禁烟。有公共场所禁烟的规范文件,城区建成区无烟草广告。

    (六)主要公共场所。设有健康教育专栏,其中有控烟和预防艾滋病、性病的宣传内容。

    第二十条  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

    (一)经营单位。有有效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有病调离率达到100%。

    (二)室内外卫生。卫生指标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要求,旅馆应设有专用的消毒间和清洗、消毒设施,卫生间清洗时有关物品做到不互相污染,被枕套(巾)褥单等床上用品做到一人一换,常住客每日换一次。

    (三)理发、美发店。工作人员工作时应穿工作服,洗面时应戴口罩,理发工具、胡刷用后及时消毒,毛巾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烫发场所设有机械性通讯装置。

    (四)影剧院、歌舞厅。应禁止吸烟,每场间隔不少于30分钟,歌舞厅茶具、面布应按要求消毒,做到一客一换,制售的食品、饮料应符合卫生要求。

    (五)公共浴室及游泳池。应有禁止皮肤病和传染病进入的标志。游泳池符合卫生标准,设有更衣室,强制通过浸脚消毒地,淋浴室及厕所、公共泳池应设有消毒设施,公共茶具,毛巾、拖鞋、床上用品按要求清洗、消毒。

    (六)生活饮用水。自来水厂水源地应设有卫生防护标志,距离符合卫生标准,无污染源,出厂水质达到卫生标准,每月对水质进行一次分析,资料完整。

    第二十一条  食品安全。

    (一)贯彻《食品安全法》。有计划、有检查、有监督,监测和技术指导规范,资料齐全。

    (二)食品经营单位。有有效食品安全许可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持证上岗,“五病”调离率达到100%。

    (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做到生熟分开,货款分开,有防蝇、尘、鼠、潮设施,餐具、食品、容器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齐全,配置布局合理,符合卫生要求,制作凉菜应设有冷荤间,冷荤间应专室、专人、专工具、专冷藏、专消毒,工作人员坚持二次更衣。

    (四)餐饮店。餐厅与厨房的面积及比例应符合国家或省、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规定,食品储藏、餐具容器存放、加工工具保洁等设备应符合卫生要求。消毒间、冷荤间、粗加工间、库房、卫生间及垃圾收集、存储设备等布局合理。

    (五)街头饮食摊点、烧烤店。应集中设置,统一管理,严禁无证、占道经营。直接入口食品不得露天制作,销售食品应有防蝇、尘设施,餐具应严格按要求清洗、消毒。

    (六)食品生产企业。应按食品卫生专项或通用规范要求生产,经质量检验合格出厂,检验资料齐全。

    (七)定型食品。销售的定型食品标志符合要求,无过期销售。

    (八)食物中毒。有预防食物中毒的措施,近年来无重大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患。

    第二十二条  传染病防治。

    (一)贯彻《传染病防治法》。有计划、有检查、相关资料齐全。

    (二)医疗机构。有预防保健组织和专职人员,有健全的控制院内感染、疫情登记和报告制度,建立健全门诊日志,开设肠道门诊,并有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专栏。

    (三)甲、乙类传染病。无甲、乙类传染暴发疫情,无脊髓灰质炎病例发生,无院内感染传染病暴发疫情引起的死亡事故。

    (四)疫情报告。全县有健全的疫情报告网络,医疗机构法定传染病漏报率﹤2%。

    (五)计划免疫。实行按周门诊制度,儿童计划免疫单苗、四苗及乙肝疫苗全程接种率达到95%,免疫接种规范,安全注射率100%。有流动人口计划免疫管理办法,居住期限3个月以上人口的流动人口建卡、建证率达95%。

    (六)药、械管理。依法对消毒药、械、一次性医疗用品的生产、销售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城区除四害。

    (一)有领导组织。有县内除四害领导组织文件,有专(兼)职除四害人员。

    (二)防治方案。有坚持以环境整治为主的综合防治方案。

    (三)资料完整。工作资料完整,监测数据可靠,能反映日常工作开展情况。

    (四)实地查看。重点单位:农贸市场、宾馆、饭店、副食店、食品加工厂、酿造厂、屠宰厂、粮库、医院等。一般单位:机关、学校、商场等。建筑工地、垃圾站、公园、绿地、住宅区外部环境。

    第二十四条  机关单位和居民区卫生。

    (一)共性要求。

    1)有卫生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健康教育和卫生检查评比;

    2)环境整洁,庭院绿化美化,道路硬化,下水畅通,环卫设施完整,厕所符合卫生要求,有专人负责保洁,垃圾日产日清;

    3)室内卫生良好,楼道内整洁,无乱堆乱贴乱画,门窗无破损;

    4)积极开展除四害活动,防治措施落实;

    5)单位院内和居民区内无违章建筑,车辆摆放整齐。

    (二)单位卫生。

    1)会议室内有禁烟标志,有公用茶具消毒设施;

    2)食堂有有效卫生许可证,各项设施用具符合卫生要求;

    3)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掌握相关卫生知识,个人卫生好。

    (三)居民区卫生、饮食、商业自身设施设置合理,符合卫生要求,无乱设摊点。

    第二十五条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一)农村饮用水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比例达到12%。

    (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农村乡镇建成区(中心村)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18%,开展污水处理的农村行政村比例达到28%。

    (三)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农村乡镇建成区(中心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28%,开展生活垃圾处理的农村行政村比例达到33%。

    (四)农村工业污染治理。开展农村工业污染专项执法。

    (五)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达到45%。

    (六)“以奖促治”项目。“以奖促治”项目完成情况。

    (七)秸秆利用率。农作物秸秆利用率达到70%。

    (八)环保资金。农村环保资金按当年GDP的0.5%纳入县、乡两级财政预算。

    (九)综合整治规划。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

    (十)水质监测。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开展水质定期监测的比例达到4%。

    (十一)空气及地表水监测。组织开展农村空气及地表水环境质量定期监测试点。

    (十二)乡镇环保员比例。乡镇配备专(兼)职环保助理员比例达到100%。

    (十三)农村环保宣传培训。参加农村环保培训的乡镇领导干部比例不低于20%。

(十四)农村环境污染事故。未因农村环境污染事故受到环保部、环保厅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县“卫建办”负责具体解释。 

彰武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