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服务指南

日期: 2023-09-28 浏览量:330 来源: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毕邑 文字大小:


食品生产许可证

适用范围企业法人

审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主席令第9号,2015年4月24日修正)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主席令第9号,2015年4月24日修正)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规章】《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2015年8月31日发布)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受理机构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条件:《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8月31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 第十二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3、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4、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5、营业执照复印件

6、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7、告知承诺书

办理基本流程

1、申请人递交材料

2、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详见申报材料)----如果否,经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重新递交

3、受理

4、审核

5、办结送达

办结时限:即办件(1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结果送达:食品生产许可证(电子版) 直接送达

监督投诉渠道:0418-7735560

咨询联系电话:0418-7811002

办理地点:彰武县丹霍路39号彰武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食品经营许可证

适用范围企业法人,自然人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受理机构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主席令第9号,2015年4月24日修正) 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为营业执照的无需提供)

3、经营场所和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示意图经营场所和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示意图

4、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办理基本流程

1、申请人递交材料

2、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详见申报材料)----如果否,经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重新递交

3、受理

4、审核

5、办结送达

办结时限:即办件(1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结果送达:食品经营许可证(电子版) 直接送达

监督投诉渠道0418-7733288

咨询联系电话0418-7729533

办理地点:彰武县丹霍路39号彰武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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