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移古树名木审批

日期: 2022-06-27 浏览量:146 来源:彰武县林业和草原局 责任编辑:毕邑 文字大小:

  1、申请条件:《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1992年6月22日发布,2011年1月8日修订,2017年3月1日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四条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2、申请材料:能够证明所需迁移树木的有关批准文件和材料等复印件1份(如新建工程需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古树名木迁移技术方案:标明树木位置的平面图(1:500)、现场照片、古树名木迁移审批申请表。

  3、申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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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法定依据:《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1992年6月22日发布,2011年1月8日修订,2017年3月1日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四条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辽宁省城镇绿化条例》(2012年1月5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6年5月25日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五条 禁止砍伐或者擅自迁移古树名木。确因省以上重点工程项目或者大型基础设施建设等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一)实行一级保护的古树名木,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二)实行二级保护的古树名木,向市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审查同意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5〕21号)《省政府取消下放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第97项 迁移一、二级古树名木审批下放至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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