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0-06-29 浏览量:77 来源: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毕邑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关于彰武县福利来蛋糕世界在发布的广告中有“最佳”类用语行为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彰武县福利来蛋糕世界,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922MA0UP8C091,住所:彰武县解放大街,经营者:李**,身份证号码:2109221959****0025,联系电话:139****8003。
2020年5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位于彰武县解放大街的“彰武县福利来蛋糕世界”利用包装袋发布违法广告,经核查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广告中不得有“最佳”类用语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调查。办案人员经过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拍照等方式对当事人涉嫌违法经过进行了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在其使用的食品包装袋上标注“统领食尚 独占行头 福利来蛋糕世界”用于其销售商品的广告宣传,当事人自述无单独的广告费用,当事人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一日后主动去除上述广告用语。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现场检查笔录2份、询问笔录1份、照片9张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事实。
2020年6月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彰市监听告字(2020)8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及听证申请。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广告中不得有‘最佳’类用语的规定”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可以予以当事人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涉案违法广告,并对当事人处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彰武县财政局专项资金,帐号:0666201040001135,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彰武支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彰武县人民政府或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彰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0二0年六月九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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