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0-07-08 浏览量:42 来源:彰武县自然资源局 责任编辑:毕邑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赵*:
我局于2020年5月7日对赵*无证开采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20年4月15日,未经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彰武县兴隆堡乡三座土屯西山开采山皮土。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勘测笔录
2.询问笔录
3.现场照片
4.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5.现状图及面积汇总表
我局已于2020年5月11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未行使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停止开采。
二、没收采出的矿产品的违法所得3,300.00元;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1,650.00元;合计4,950.00元整。
履行方式和期限: 停止开采并上缴罚没款,当事人应当在十五日内自行履行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阜新市自然资源局或彰武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彰武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宋剑书 寇庆军
电 话:0418-6949625
地 址:彰武县建华路38号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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