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彰市监处字〔2020〕89号

日期: 2020-08-28 浏览量:42 来源: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毕邑 文字大小:

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彰市监处字〔2020〕089号

                                                      

关于彰武县前福兴地乡张*综合商店经营超期食品

行为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张*,女,汉族。住址:彰武县前福兴地镇福兴地村福兴地组30号;身份证号码:2109221974****5143;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彰武县前福兴地镇本街。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散包装食品、烟、蔬菜水果、五金电料。执照注册号:210922602068274

当事人于2020年6月10日在自己经营的超市销售新民豆里香豆制品厂生产的“鲜豆皮”经检查人员检查发现,“鲜豆皮”两袋、包装袋上标着生产日期2019.09.10保质期90天字样,已超过保质期,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鲜豆皮”进价9元一袋,销售价为10元,违法货值金额为20元。商店内没有发现其他过期食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当日经请示主管局长批准后予以立案。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6月10日在自己经营的超市销售新民豆里香豆制品厂生产的“鲜豆皮”经检查人员检查发现,“鲜豆皮”两袋、包装袋上标着生产日期2019.09.10保质期90天字样,已超过保质期,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鲜豆皮”进价9元一袋,销售价为10元,违法货值金额为20元。商店内没有发现其他过期食品。

上述事实有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证明案件来源,现场笔录1份,证明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情况,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1份,货值金额计算表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事实,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身份。

2020年6月2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彰市监听告字〔 202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之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有主动消除及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涉案产品货值金额较小,属初次违法,同时积极配合查处,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减轻处罚的情节,参照《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十五条,及《辽宁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可以予以当事人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鲜豆皮”两袋。

2.罚款 9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彰武县财政局专项资金帐号:06663201040001135,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彰武县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彰武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彰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办案机构存档入卷,一份法制机构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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