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彰市监处字〔2020〕85号

日期: 2020-08-28 浏览量:42 来源: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毕邑 文字大小:

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彰市监处字〔2020〕85

                                                      

关于彰武县金之源食府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行为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彰武县金之源食府,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922MA0UMXE2XL,住所:彰武县彰武镇御景苑小区南承路47-3#-10门,经营者:田**,身份证号码:2109221971****0949,联系电话:151****7717,联系地址:辽宁省彰武县五峰镇马帐房84号。

2020年6月10日,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彰武镇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在对食品经营户的检查中发现,田金梅经营的“彰武县金之源食府”存在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就上岗工作的行为,经责令改正后仍不改正。该行为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调查。办案人员经过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拍摄照片等方式对当事人涉嫌违法经过进行了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的彰武县金之源食府的工作人员有2人的健康证明已于2020年4月15日到期,执法人员于2020年5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2020年6月10日当事人仍未按要求改正。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2份、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涉案健康证明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存在。

2020年6月1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彰市监听告字〔2020〕10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及听证申请。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的规定,构成了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具有《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可以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彰武县财政局专项资金帐号:0666201040001135,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彰武支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彰武县人民政府或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彰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0二0年六月十六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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