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0-10-29 浏览量:37 来源: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毕邑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关于彰武县佳鑫水产批发店销售添加食品添加剂
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
的初级食用农产品行为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彰武县佳鑫水产批发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210922MA0YX6C27L
住所(住址):彰武县铁东路32-3#楼-6门、7门,32-3楼-31门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2112821996****0013
联系电话:1860418****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彰武县铁东路32-3#楼-6门、7门,32-3楼-31门
2020年8月4日,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对彰武县佳鑫水产批发店销售的鲫鱼(淡水鱼)的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结论为氯霉素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一)项规定的禁止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初级食用农产品。2020年8月4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2020年8月6日,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查明:当事人彰武县佳鑫水产批发店于2020年7月6日购进的鲫鱼(淡水鱼),共购进了5.2公斤,进货价13元/斤,销售价是14.5元/斤。当事人提供了产品产地证明,无法提供出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食用农产品进货台账、进货凭证及产品相关合格证明。上述批次鲫鱼(淡水鱼)全部已销售。货值金额:150.80元,违法所得15.60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委托书1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1份、检验人员资质证明3份、抽检品种资质明细表1份证明抽检机构及抽检人员资质。
检验报告1份证明案件来源,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1份、现场检查笔录1份、涉案现场照片1份、产地证明照片1份、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存在;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及主体资格;以上证据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属实,本局予以采信。
2020年9月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彰市监听告字(2020)12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一)项的规定,属于销售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初级食用农产品。
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查处,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社会危害轻微,涉案产品货值金额较小,具有《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和《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参照《辽宁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予以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5.60元。
2、罚款9984.4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彰武县财政局专项资金,帐号:06663201040001135,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彰武支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彰武县人民政府(彰武县人民大街15号)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彰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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