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0-10-29 浏览量:33 来源: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毕邑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关于彰武县丫丫孕婴用品店后新秋镇分店经营
经营霉变食品行为的处罚决定
彰武县丫丫孕婴用品店后新秋镇分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210922MA0Y2B1F8W,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经营场所为彰武县后新秋镇开发路34-1,成立日期2018年09月13日,营业期限自2018年09月13日至长期,经营范围及方式为食品、服装、鞋帽婴幼儿用品零售,负责人姓名为王*,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彰武县彰武镇北山路26-22,身份证号码2109221982****0072,联系电话131****0000。
2020年8月25日,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消费者投诉,对彰武县丫丫孕婴用品店后新秋镇分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经营的“三辉麦风”迷尔小公仔面包1袋已经霉变。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构成经营霉变食品违法行为。同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8月25日,在其负责的彰武县丫丫孕婴用品店后新秋镇分店经营霉变的“三辉麦风”迷尔小公仔面包,截止到案发时,销售霉变“三辉麦风”迷尔小公仔面包2袋,获违法所得6.8元;库存1袋。所经营霉变的“三辉麦风”迷尔小公仔面包货值金额20.7元。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2份,进货和销售小票各1份,经营现场和经营的霉变食品照片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霉变食品的事实;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及市场主体资格。
以上证据均经过了出证人的确认。
2020年09月1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彰市监听告字(2020)13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构成经营霉变食品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经营的霉变食品货值金额较小,初次违法并且积极配合执法机关查清案情,事后能主动整改和积极赔偿消费者损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及《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四)、(六)项所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参照《辽宁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处罚如下:1、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6.8元。2、没收霉变的“三辉麦风”迷尔小公仔面包1袋。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彰武县财政局专项资金帐号06663701040001135,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彰武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彰武县人民政府(地址:彰武县人民大街15号)或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彰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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