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彰市监处字〔2020〕128号)

日期: 2020-10-29 浏览量:19 来源: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毕邑 文字大小:

关于孟**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孟**,身份证号码:2101041984****3113,联系电话:182****3777。住址:沈阳市浑南区全运五路108-1号1-7-1。

2020年5月25日,彰武镇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位于彰武县中华路商贸大厦楼下的特步体育用品店涉嫌无照经营,当事人涉嫌构成《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无照经营行为,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调查。办案人员经过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拍摄现场照片等方式对当事人涉嫌违法经过进行了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自2020年3月初起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在彰武县中华路商贸大厦一楼门市从事“特步体育用品店”的经营,当事人自述从营业至今是赔钱状态,未获得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及相关业务人员身份;

2、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2份、涉案照片2张、租房证明1份、配货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事实

2020年6月1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彰市监听告字〔2020〕14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及听证申请。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无照经营”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社会危害性较小,具有《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彰武县财政局专项资金,帐号:0663201040001135,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彰武支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彰武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彰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章)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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