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武县政法委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日期: 2018-01-12 浏览量:133 来源:政法委 责任编辑:毕邑 文字大小:

  一、彰武县政法委概况  
  (一)主要职责  
  1、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县委的部署,统一政法各部门的思想和行动。  
  2、根据党的政法工作方针、政策,研究制定落实措施;对一个时期内的政法工作和社会稳定工作作出全局性的部署,并督促贯彻落实。  
  3、调查分析全县社会稳定形势,协调、指导全县社会稳定工作。  
  4、监督检查政法部门在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研究和协调有争议的重大、疑难案件,督促大要案的查处工作。  
  5、组织开展政法工作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影响社会安定、政治稳定的形势,及时反馈重大情况和重要信息,探索和推动政法工作改革。  
  6、研究、指导政法队伍建设和政法部门的领导班子建设,协助有关部门管理政法部门的有关领导干部。  
  7、按照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制定全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规划;掌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情况,推动全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8、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决定和部署,综合分析社会治安形势,研究制定落实措施,组织指导全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9、宣传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10、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落实,组织综治干部的教育培训。  
  11、指导全县铁路护路联防工作。  
  12、指导乡镇、县直和中省直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13、组织协调全县社会稳定工作,及时掌握全县有影响的重要情报信息,分析预测社会稳定形势,做好情况通报和信息反馈工作。  
  14、针对影响稳定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工作对策与建议,对全县维护社会稳定工作进行检查督办。  
  15、对影响全县稳定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涉及多部门、跨地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进行协调处置。  
  16、负责组织协调好对邪教残余势力的防控、深挖、打击处理工作及痴迷者的教育转化工作。  
  17、研究邪教发展规律,掌握邪教发展方向,提出工作对策;协调反邪教的社会宣传工作,指导反邪教组织的学术研究活动。  
  18、组织协调处理对社会有危害的气功组织工作。  
  19、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机构设置  
  办公室、政治处、涉法涉诉信访室、执法监督室,编办批示机构。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彰武县委政法委
  二、彰武县政法委预算公开表  
  三、彰武县政法委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彰武县政法委2018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彰武县政法委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管理收入、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和其他收入;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彰武县政法委2018年收支总预算830.25千元。  
  2018年,部门预算收入比上年增加277.51千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增加277.51千元,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与上年持平;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增加277.51千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与上年持平。  
 (二)关于彰武县政法委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数20.00千元,包括:因公出国(境)费0千元,公务接待费0千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20.00千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千元,公务用车运行费20.00千元。   
  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与上年“三公”经费预算数持平。  
 (三)彰武县政法委2018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彰武县政法委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50.02千元。  
 (四)彰武县政法委2018年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说明。  
  彰武县政法委政府采购预算为0千元。
 
(五)彰武县政法委2018年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彰武县政法委,车辆数合计1台,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台,一般执法执勤用车0台。单价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套。           
  (六)彰武县政法委2018年重点项目预算的绩效目标等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我单位暂未开展该项工作
 
  四、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0、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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