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彰武县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彰武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彰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彰武县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彰政办发〔2017〕3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省市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彰武县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彰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彰武县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控制行政执法检查行为,杜绝执法检查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营造优质营商法治环境,根据《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阜新市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严格执行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管理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含依法授权、委托的组织)年度内对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的执法检查,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外,都应编制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报送县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呈报县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开。未经政府批准和公开,行政执法机关一律不得开展涉企行政执法检查。
   
第三条  完善行政执法机关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报送。行政执法机关拟定的下一年度检查计划,应当在每年11月30日前报送县政府法制机构审核。报送审核的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应当明确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依据、检查时间、检查方式。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应当通过其主管部门报送;无主管部门的,直接向县政府法制机构报送。
   
第四条  落实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双随机”制度。检查计划制定要体现“双随机”要求:检查对象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抽取,数量按照不超过20%比例限定;检查内容应当选择群众关心、社会关注、行业管理问题突出的重点项目;检查依据载明检查内容涉及到的法律、法规或规章;检查时间明确到具体月份或季度;检查方式为现场调阅审查或查验、检验、鉴定、勘验等。
   
第五条  严格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审核。县政府法制机构要认真审核各部门报送的检查计划,并在1月30日前报县政府批准实施。执法检查计划要依法从严掌握。对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一律不予批准;坚持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对能够合并的要合并,能够联合检查的实行联合检查。原则上,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的行政执法检查,每年不超过1次,超过的不予批准;同一系统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已经对企业进行了行政执法检查的,下级机关不再检查。同一行政机关多个内设机构对同一企业实施检查的,在本机关统一组织下实行综合检查;多个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单位都提出了检查计划的,明确由一个单位牵头实行联合检查。

    第六条  及时公开涉企行政执法检查信息。政府批准的行政执法检查计划,要在政府网站和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机关要同时在本机关门户网站和集中办事场所予以公示。
   
第七条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检查计划。行政执法机关不得擅自改变、调整或者不执行县政府批准的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县政府法制机构要切实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督促、检查、考核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得以严格、规范执行。
   
第八条  严格行政执法检查程序。行政执法机关内部应当建立检查批准、登记制度。对企业进行检查前,要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抽取行政执法人员,经过本机关负责人同意并进行登记。检查时要向被检查对象出示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检查通知书》。未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行政执法人员未经取得执法资格和《行政执法检查通知书》的,不得进行检查,企业有权拒绝检查。
   
第九条  规范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行政执法机关实施检查,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得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陪同,不得接受被检查企业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被检查企业报销费用,不得参加被检查企业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通过检查工作为本人、亲友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条  完善行政执法检查书面报告制度。行政执法检查结束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就检查的情况,及时向本机关提交客观、真实的书面检查报告。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提出改进意见并书面通知企业。书面检查报告要完整记载检查情况,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十一条  落实行政执法检查备案制度。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进行的随机检查,行政执法机关每年年初都要制定检查计划,建立完善实施检查的批准、登记、出示《行政检查通知书》和检查结果书面报告等制度,并在检查结束后30日内向县政府法制机构备案检查实施情况。国家和省、市、县政府临时安排部署的专项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机关要依法及时开展,并在检查结束后30日内向县政府法制机构备案检查实施情况。
   
第十二条  建立行政执法检查信息共享机制。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检查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及时搜集、整理、公布行政执法检查信息,畅通行政执法机关相互间检查信息共享渠道,及时反馈和解决涉企检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体现检查工作的效果。
   
第十三条  加强违法执法检查行为责任追究。县政府法制机构要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对企业的投诉、举报,要认真及时调查核实,对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检查,以及在检查中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要按照《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辽宁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考核评价机制。
县政府要加强涉企行政执法检查的考核评价,将此项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明确考核内容,核定考核分值。县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涉企行政执法检查的日常监督考核,每年都要选择不同所有制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作为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选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人士作为行政执法社会督查员,通过定期走访、组织评议等方式,听取对开展涉企行政执法检查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发现和处理因违法检查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问题。县政府每年都要对规范行政检查制度措施落实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结果纳入县政府对各部门依法行政绩效考核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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