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7-08 浏览量:78 来源:彰武县教育局 责任编辑:王宏博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2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5〕1号)、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应急管理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37号)、《辽宁省教育厅中共辽宁省委统战部辽宁省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辽宁省公安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进一步深化高考加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教发〔2020〕1号)和《关于2025年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辽招考委字〔2024〕4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现就我省2025年高考加分政策通知如下:
一、高考加分条件
1.喀左、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和新宾、清原、凤城、岫岩、宽甸、北镇、本溪、桓仁满族自治县的少数民族考生,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4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从2026年高考起,取消该项高考加分政策。)
2.烈士子女考生,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3.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4.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含台湾户籍)考生,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4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5.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军队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军队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6.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报考高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7.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8.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参照军人有关优待政策执行。
9.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5A青年志愿者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0.同时符合两种以上加分投档政策的考生,不可兼得,只能享受其中分值最高的一项,
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得用于高校不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的艺术类专业、高水平运动队、高校专项计划等招生项目。
二、审核部门及办法
1.凡符合上述“高考加分条件”第1条的考生,省招考办从高考报名信息中提取此部分考生信息并于规定时间送省公安厅,由省公安厅组织各市相关部门审核并反馈市招考办,市招考办将认定后的名单报省招考办。
因考生个人原因错过资格审核时间或造成报名信息有误等,将不予审核。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高考加分:
A.民族为汉族
B.民族违规更改为少数民族
C.户籍所在地非少数民族自治县
D.户籍违规迁移至少数民族自治县
E.户籍已注销
2.凡符合上述“高考加分条件”第2条中“烈士子女”(不含军人烈士子女)和第7条的考生,由公安部人事训练局确认符合条件的考生名单,并按教育部转发名单执行。
3.凡符合上述“高考加分条件”第2条中“烈士子女”(不含公安烈士子女)和第5条中“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的考生,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审核确定。符合条件的考生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申报。经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初审,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定后,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汇总,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将汇总名单提供给省招考办。
4.凡符合上述“高考加分条件”第3条的考生,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审核确定。符合条件的考生持退伍证、身份证、户口本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申报。经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初审,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定后,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汇总,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将汇总名单提供给省招考办。
5.凡符合上述“高考加分条件”第4条中的“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考生,由市侨务办公室负责审核,省侨务办公室负责指导与督查。符合条件的考生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学籍所在市侨务办公室办理手续,市侨务办公室审核后报市招考办,市招办汇总后报省招考办。
6.凡符合上述“高考加分条件”第4条中的“台湾省籍(含台湾户籍)”考生,由省台湾事务办公室、省台湾同胞联谊会负责审核。符合条件的考生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市台办、市台联办理手续,市台办、市台联进行初审后报省台办、省台联审核,省台办、省台联将最终认定的名单提供给省招考办。
7.凡符合上述“高考加分条件”第5条(不含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和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的考生,由省军区负责审核。符合条件的军人子女经军人所在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予以认定和出具证明,并在部队内部公示。考生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市军分区(警备区)政治机关申报,各军分区(警备区)审核后报省军区政治工作局,省军区政治工作局进行复核备案,并将最终认定的名单提供给省招考办。
8.凡符合上述“高考加分条件”第6条的考生,由各市招考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审核。符合第6条的考生持相关材料到当地县(市、区)招考办申报,县(市、区)招考办汇总报市招考办。
9.凡符合上述“高考加分条件”第8条的考生,由应急管理部有关部门确认符合条件考生名单,并教育部转发名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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