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6-19 浏览量:53 来源:彰武县交通运输局 责任编辑:赵环环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针对超载超限车辆具体违法情形,特制定处罚标准。
具体处罚如下:
1.超限运输比例10%以下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超限运输比例10%(含)—30%以下情形的:
两轴、三轴货车处1000元罚款;四轴货车处2000元罚款;五轴、六轴货车处3000元罚款。
3.超限运输比例30%(含)—50%以下情形的:
两轴、三轴货车处2000元罚款;四轴货车处3000元罚款;五轴、六轴货车处5000元罚款。
4.超限运输比例50%(含)—80%以下情形的:
两轴、三轴货车处3000元罚款;四轴货车处5000元罚款;五轴、六轴货车处8000元罚款。
5.超限运输比例80%(含)—100%以下情形的:
两轴、三轴货车处5000元罚款;四轴货车处8000元罚款;五轴、六轴货车处10000元罚款。
6.超限运输比例100%以上情形的:
两轴、三轴货车处5000元罚款;四轴货车处8000元罚款;五轴、六轴货车超限比例100%以上,但车货总质量没有达到100吨的,处10000元罚款。六轴货车超限比例100%以上,并车货总质量达到100吨的,处20000元罚款。
7.对一年内三次以上超限100%的,给予30000元处罚。
彰武县交通运输局
2025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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