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1-09 浏览量:131 来源: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王宏博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彰武鸿顺发运输有限公司等61家企业(名单附后):
本局于2025年1月8日依法向彰武鸿顺发运输有限公司等61家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彰市监处罚字〔2025〕4号),因下落不明、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见附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附:行政处罚决定书(彰市监处罚字〔2025〕4号)、彰武鸿顺发运输有限公司等61家企业名单
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0二五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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