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11 浏览量:123 来源:彰武县卫生健康局 责任编辑:王宏博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对因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意见》(国办发〔2015〕1号)六、完善传染病防治人员工资待遇倾斜政策。
受理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部门及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
1、对因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
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及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
2、对直接参与国内传染病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调查处置、患者救治、口岸检疫、动物防疫等各类一线工作的人员,以及政府选派直接参与国外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治工作的医疗和公共卫生等防控人员;
3、将诊断标准明确、因果关系明晰的职业行为导致的传染病,纳入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将重大传染病防治一线人员,纳入高危职业人群管理。对在重大传染病疫情中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
办理流程:
咨询电话:0418-7735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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