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的补助、抚恤

日期: 2024-12-11 浏览量:62 来源:彰武县卫生健康局 责任编辑:王宏博 文字大小: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7号)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对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者艾滋病防治工作或因执行公务感染艾滋病病毒,以及因此致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申请材料:

(1)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的补助、抚恤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或者户口证明,

(3)申请人就诊病例复印件或者就诊经过,

(4)申请人就诊相关费用原始票据,

(5)调查诊断结论或者鉴定结论及鉴定费用票据,授权委托书、证明文件等复印件。

受理范围及条件:直接与艾滋病相关的工作人员、存在艾滋病职业暴露的岗位的工作人员。

办理流程:申请人提出申请→首问责任人接收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复审,出具书面初审意见→进行复审→出具书面意见→卫生行政部门与申请人签订补偿协议→市级人民政府再审批,并由财政部门一次性将补偿金支付给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补偿金后将补偿金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

咨询投诉渠道:0575-83275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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