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彰武县各单位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办法》的通知

日期: 2023-12-25 浏览量:280 来源:彰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王宏博 文字大小: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省市直各单位:

  《彰武县各单位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办法》业经十九届县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彰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彰武县各单位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属地政府及行业部门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督促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及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辽宁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印发<辽宁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通知》(辽消〔2023〕122号)及《辽宁省公安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辽公通〔2023〕1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县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属地政府及行业部门所承担的消防监督管理职责予以重新明确,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国家财产、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三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及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第二章  政府职责

  第四条  县政府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对重大火灾隐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整改措施,督促限期消除。将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为民办实事工程,协调有关部门解决老旧建筑、老城区以及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的场所等火灾隐患集中区域的消防安全问题。

  第五条  成立由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为主任的消防安全委员会,牵头负责消防工作协调、调度、部署,推动全面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每季度召开联席会议,听取成员单位消防工作情况汇报;向县政府报告消防工作情况,提出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建议,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势,协调指导消防工作开展,督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

  第六条  开发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指导社区、村屯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将防火安全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安全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群众自防自救能力。开发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上级部署要求,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县委编制主管部门批准的部门“三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赋予的职责,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督促职责范围内系统和直属单位履行好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第八条  各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要将消防安全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承担起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制定实施有利于消防安全的制度标准、政策措施,指导、检查和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火灾风险防范;具有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职责为消防救援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四章  单位职责

  第九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履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职责。

  第十条  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除履行一般单位的法定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研究本单位消防工作,处理涉及消防经费投入、消防设施设备购置、火灾隐患整改等重大问题。

  (二)根据本单位火灾危险特性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储备足够的灭火救援药剂和物资,定期组织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

  (三)按照国家标准配备应急逃生设施设备和疏散引导器材。

  第十一条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加强生产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落实防火措施,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保证疏散通道畅通,开展经常性的防火安全自查,消除火灾隐患。  

第五章  责任落实

  第十二条  县政府每年组织对消防工作与安全生产工作完成情况同时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交由县委组织部,作为对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本行业、本系统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将检查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的依据。

  第十三条  频繁发生火灾、火灾社会影响较大或未按要求完成火灾隐患整改任务的乡镇或行业部门,由县消安委主任、副主任、办公室主任或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按照相关规定,分别约谈有关部门、属地负责人,进行提醒、告诫、督办,就消防安全有关问题共同分析并督促整改。

  第十四条  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实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监管范围

  (一)县消防救援大队监管范围

  1.公众聚集场所:

  (1)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的经营可燃商品的室内市场、商场(商店、超市、便利店);

  (2)客房总数在50间以上或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的宾馆(旅馆、农家乐、民宿等);

  (3)单体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的餐饮场所(旅馆和饭店的综合体等);

  (4)座位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体育场;

  (5)座位数超过2000个的会堂等会议场所;

  (6)总建筑面积大于600平方米的下列向公众开放的室内公共娱乐场所:

  ①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②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③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酒吧和餐饮场所(包括分时段演艺功能的餐饮场所);

  ④游艺、游乐场所;

  ⑤保龄球馆、台球馆、旱冰场、美容院、SPA会馆、桑拿浴室、足浴按摩场所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⑥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2.医院、养老机构和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1)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且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疗养院、康复中心等具备医疗性质的公共场所;

  (2)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老年人照料场所;

  (3)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或住宿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寄宿制学校、培训机构;

  (4)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或住宿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的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儿童福利院;

  (5)单体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非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

  (6)单体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全日制非寄宿制中、小学。

  3.设置在高层建筑内的国家机关。

  4.县级以上广播电视台;县级以上邮政、通信枢纽单位。

  5.候车厅的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客运车站。

  6.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1)藏书量超过50万册的公共图书馆;

  (2)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展览馆、纪念馆、陈列馆;

  (3)县级以上公共博物馆、档案馆;

  (4)县级以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7.发电厂(站)、500千伏及以上变电站;具备电力调度功能的电网经营企业、供电单位。

  8.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9.同一生产车间员工人数超过100人的服装、制鞋、玩具、木制品、家具、塑料、食品加工、纺织、印染、印刷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10.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当按照《消防法》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其场所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应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1)高层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除住宅外)、综合楼、财贸金融楼、科研楼等高层公共建筑;

  (2)国家储备粮库、总储量在10000吨以上的其它粮库;

  (3)总储量在大于10000立方米的木材堆场经营单位;

  (4)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可燃物品仓库;

  (5)总储存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可燃物品堆场;

  (6)占地面积大于6000平方米的物流仓库;

  (7)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8)单体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多产权、多业态的公共建筑;

  (9)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可燃物较多的摄影棚(馆);

  (10)固定资产(建筑、设备等)登记价值超过5000万元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加工企业;

  (11)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除宾馆、寄宿制学校、托儿所、幼儿园以外的其他住宿场所。

  (二)县公安局公安派出所监管范围

  1.小型学校或者幼儿园:

  (1)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的寄宿制学校;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下或建筑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下的寄宿制幼儿园;

  (2)单体建筑面积大于250平方米且在3000平方米以下的校外培训机构。

  2.小型医疗机构:建筑面积大于250平方米小于3000平方米且住院床位在50以下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

  3.小商店:建筑面积大于100平方米且小于1500平方米的室内市场、商场、商店、超市、便利店。

  4.小餐饮场所:建筑面积大于100平方米且小于1500平方米的饭店、餐厅、酒店。

  5.小旅馆:客房总数在50间以下且建筑面积小于1500平方米的宾馆、旅店及其他住宿服务场所。

  6.小歌舞娱乐场所:设置在建筑的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意一层建筑面积不大于3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不大于600平方米的歌舞厅、卡拉ok厅、影剧院、录像厅、放映厅、棋牌室、台球馆、游艺厅。

  7.小网吧:设置在建筑的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意一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不大于600平方米的网吧、网咖。

  8.小美容洗浴场所:设置在建筑的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意一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不大于600平方米的洗浴(含桑拿浴、足浴场所)、SPA馆、美容院。

  (三)开发区、乡镇政府监管范围

  1.小商店:建筑面积小于100平方米的室内市场、商场、商店、超市、便利店。

  2.小餐饮场所:建筑面积小于100平方米的饭店、餐厅、酒店。

  3.小生产加工企业:总投资额度小于5000万元且同一生产车间员工人数小于100人以下的易燃易爆企业以外的其他生产加工企业(包含物资回收、废品收购企业)。

  (四)行业部门监管范围

  1.县卫健局:建筑面积小于250平方米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

  2.县民政局: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下的老年人照料场所。

  3.县教育局:

  (1)单体建筑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的全日制非寄宿制中、小学;建筑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的非寄宿制幼儿园;

  (2)建筑面积小于250平方米的校外培训机构。

  4.县工信局:汽车交易、通信运营商。

  5.县农业农村局:牲畜养殖、交易、屠宰、加工、处理、储存企业(场所),动物医院。

  6.县住建局:供水、污水处理、建筑施工工地。

  7.县应急局:烟花爆竹批发零售、非煤矿山企业。

  8.县发改局:粮食收储企业、光伏、风电、生物质发电等新能源企业。

  9.县文旅局:书店、健身房。

  10.县交通局:汽车客运站、出租车公司、驾校、物流企业、汽车维修。

  11.县市场局:药品经营、特种设备经营、医疗器械经营。

  12.县人社局:人力资源中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注:

  1.本办法“以上”、“大于”、“超过”含本数,“以下”、“小于”、“不超过”均不含本数。

  2.新行业、新领域、新业态消防安全监管职责,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原则进行划分,确有争议的提请县消安委联席会议讨论明确。

  图解——彰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彰武县各单位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彰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彰武县各单位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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