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3-11-17 浏览量:367 来源:彰武县自然资源局 责任编辑:王宏博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一、申报流程
由项目主体或用地人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耕地转出”需求,上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二、实施原则
按照“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以进定出”的原则,经县级人民政府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占用耕地项目建设,“耕地转进”实施方法如下:
1.用地人负责组织实施复垦,补充与占用耕地数量、质量相等的耕地,达到验收要求;
2.县域内有耕地“进出平衡”剩余指标的,用地人按使用土地的等级缴纳耕地开垦费,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解决耕地“进出平衡”指标;
3.无耕地“进出平衡”剩余指标,用地人按照省自然资源厅最新新增耕地指标交易指导价格(2023年为70-140元/平方米),缴纳购买指标费用;
4.对于没有落实“进出平衡”就已经实施的项目,按照违法占用耕地处理后,再履行相关手续。
三、“耕地转进”实施与验收办法
“耕地转进”地块建成后,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工程验收工作,按照国土变更调查技术规程,通过日常变更机制报部核查通过后,核定新增耕地面积、质量,验收合格后形成明确验收意见,县自然资源部门备案,并将地块信息纳入耕地“进出平衡”管理台账。
四、费用征收和使用管理
耕地开垦费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缴纳耕地开垦费数额不应低于辽宁省耕地开垦费征收最低标准。
五、“耕地转进”地块管理
通过耕地“进出平衡”变为耕地的地块,及时交付相关土地权利人使用,乡镇人民政府落实管护责任,确保用途不改变、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禁止出现闲置、撂荒现象,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转进耕地进行定期检查,确保转进耕地保持稳定耕种状态。
解读单位:彰武县自然资源局
解读人员:宗振波
解读电话:0418-69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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