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武县司法局政策简明问答

日期: 2023-05-18 浏览量:110 来源:彰武县司法局 责任编辑:毕邑 文字大小:

  1.问:什么是法律援助?

  答:法律援助是指政府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无偿提供的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

  2.问:法律援助的方式包括什么?

  答:法律援助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方式提供法律援助:

  法律咨询;

  代拟法律文书;

  刑事辩护与代理;

  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

  值班律师法律帮助;

  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

  3.问: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哪些人可以申请?

  答: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4.问:刑事案件法律援助的范围有哪些?

  答: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下列人员之一,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未成年人;

  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申请法律援助的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

  缺席审判案件的被告人;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5.问:对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何种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答:对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以及死刑复核案件的被告人,法律援助机构收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通知后,应当指派具有三年以上相关执业经历的律师担任辩护人。

  6.问:刑事案件以外的其他案件法律援助范围有哪些?

  答:下列事项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

  请求发给抚恤金;

  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

  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7.问: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无需提供困难证明的事项包括哪些?

  答: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

  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

  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

  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8.问:经济困难的标准是什么?

  答:经济困难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工作需要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因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的,申请人应当如实说明经济困难状况。法律援助机构核查申请人的经济困难状况,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查询,或者由申请人进行个人诚信承诺。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核查工作,有关部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9.问:免于核查经济困难的事项有哪些?

  答:法律援助申请人有材料证明属于下列人员之一的,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

  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

  社会救助、司法救助或者优抚对象;

  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进城务工人员;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

  10.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何申请法律援助?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法律援助的,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法定代理人侵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合法权益的,其他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可以代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以及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代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11.问:哪些情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答:(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12.问: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限?

  答: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13.问:什么是集中行使行政复议职责

  答:除实行国家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外,市、县两级人民政府一级只保留一个行政复议机关,由本级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统一管辖以本级政府派出机关、本级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下一级政府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并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集中后,实现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的统一受理、统一审理、统一决定。


打印
分享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