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3-04-04 浏览量:195 来源:彰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编辑:毕邑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序号 | 行政权力名称 | 类别 | 依据 | 违法事实 | 行政裁量权基准 | 实施机构 |
性质和情节 | ||||||
1 | 对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颁布,2019年4月23日修正)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首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责令整改,不予行政处罚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 | 对建设单位强行为施工单位提供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1995年1月20日通过,2020年3月30日修正)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四)强行为施工单位提供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责令停止使用;已经使用的,责令进行技术鉴定,并处以2万元至5万元罚款。……房屋开发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除按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可视情节轻重,建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首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责令整改,不予行政处罚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3 | 对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2009年10月19日修正)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首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责令整改,不予行政处罚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4 | 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91号,2019年4月23日修正)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10年7月30日修正)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五章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补办有关手续,并处5000元至2万元罚款。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2019年4月23日予以修订)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2018年9月28日修正) 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 【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2015年3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2日修正) 第二十三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第三十七条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章】《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58号发布,2001年11月20日发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01月26日修正) 第三十一条(一)未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进行地下工程建设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不予处罚。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5 |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或违法规避招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6号,2017年12月27日予以修正)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不予处罚。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主办单位:彰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彰武县彰武镇人民大街65号 邮编:123200 Email:zfbwzxx@163.com
辽公网安备 21092202000010号
辽ICP备2020012834号 网站标识码:2109220045
建议使用1440*768分辨率 IE9.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
网站监督举报热线:0418-6940100 网站举报邮箱:zfbwzxx@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