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彰市监处〔2023〕20号)

日期: 2023-03-29 浏览量:159 来源: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吴楠 文字大小:

关于阜新市站前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站前药房销售劣药行为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阜新市站前医药连锁有任公司站前药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22085348****              

住所:彰武县西环路32#楼32-16门                    

负责人:李某某  身份证号码:2109111969****0028 

联系电话:158****1709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彰武县西环路32#楼32-16门           

2023年1月19日上午,我局收到广东省中药研究所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02211028D148),报告显示:我局2022年12月13日抽检自阜新市站前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站前药房销售的中药饮片“山萸肉”样品的水分含量不符合规定。2023年1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将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02211028D148)送达给当事人后,经该店负责人确认,抽检的该批次中药饮片“山萸肉”确为该药店销售。2023年1月19日送达检验检测报告后该,店未提出复检申请。经局领导审批,我局于2023年1月19日予以立案调查,办案人员对上述剩余的该批次“山萸肉”药品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2023年1月19日下午,对该店销售经理做了询问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

1、当事人于2022年12月7从辽宁省善济堂药业有限公司购进该批次(批号为22100301)中药饮片“山萸肉”2KG,供货方销售随货同行单、购货方资质等材料齐全。购进价格为71元/KG,销售价为150元/KG。截至2023年1月19日,共销售出0.755KG,抽检当日抽取了0.1KG,还剩余1.145KG。本案涉案物品货值金额为150元/KG×1.145KG=171.75元,违法所得为150元/KG×0.855KG=128.25元。

2、在2022年12月13日抽检日前一天12月12日,该店存放中药饮片药架附近的暖气有漏水的现象,漏水当日修好暖气后该店人员查看温湿度计的数值为温度15℃、湿度77%;采取除湿措施后为温度16℃、湿度70%。该店销售该批次“山萸肉”期间没有顾客反应该药品有质量问题或造成不良反应的,同时该公司没有其它门店销售该批次中药饮片“山萸肉”。当事人销售的该批次“山萸肉”,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使用的该批次药品不符合药品标准,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阜新市站前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站前药房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身份信息;

2、辽宁省善济堂药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随货同行单复印件、药品陈列温湿度记录表(各1份),证明药品进货渠道、储存合法。

3、药品抽样告知及反馈单(1份)、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1份)、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02211028D148)、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拍摄的照片(3张)、询问笔录(2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存在。

2022年3月6日,办案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彰市监罚告〔2023〕007号)。在法定时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案件性质:当事人销售检验检测报告不符合规定中药饮片“山萸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的规定,构成销售劣药的行为。

处理意见及依据: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反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中药饮片“山萸肉”1.145KG;

2、没收销售的药品中药饮片“山萸肉”违法所得128.25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彰武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彰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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