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彰卫医罚决字〔2022〕第011号)

日期: 2023-02-17 浏览量:329 来源:彰武县卫生健康局 责任编辑:毕邑 文字大小:

被处罚人:彰武县古贝发艺店            地址:彰武县南承路49#楼49-3门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肖某某    民族:汉族  性别:    电话:138XXXXXXXX

主体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210922XXXXXXXXXXXX    

  本机关依法查明2022年2月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情况下擅自开展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1份;2.肖某某《询问笔录》2页;3.丁某某《询问笔录》2页;4.肖某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丁某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5.《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6《卫生许可证》复印件1页;7.照片、视频等影音资料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仟陆佰元整;2.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款账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彰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彰武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彰武县卫生健康局

2023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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