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彰市监处罚〔2022〕203号 )

日期: 2022-12-05 浏览量:245 来源: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毕邑 文字大小:

关于彰武县环球加油站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

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产品行为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彰武县环球加油站;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922738798****;

  住所: 辽宁省阜新市彰武县彰武镇建华村王家屯;

  投资人:吕**

  身份证号码: 2109221958****0089。

  2022年9月1日,天津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受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销售的车用乙醇汽油进行抽样(进货量10吨,抽样基数1.1吨),经天津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果为:依据GB18351-2017《车用乙醇汽油(E10)》标准,该样品检验项目中乙醇含量、其他有机含氧化合物含量项目不符合,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2022年10月17日,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交办通知书(阜市监交办【2022】7004号),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车用乙醇汽油的案件线索交由我局处理,我局于2022年10月19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8月5日从中国航油集团辽宁石油有限公司购进92号车用乙醇汽油E10计10吨,一次性全部卸入抽检不合格批次的油罐内,进货金额88,500元(含税),销售金额95,450(当事人已将购进的该10吨车用乙醇汽油全部销售)。货值金额95,450元(由于成品油的液体属性,在进入密闭的储油罐过程中,进行了充分的混合,基本不受外在因素影响,质量状况是一致的。故货值金额的计算应当以抽样基数和进货数量的大值计算),违法所得6,950元。

  当事人提供了供货方营业执照、成品油销售合同、检验报告、进货票据等资料。

  2022年10月19日,执法人员将编号为[ECO01N001528001C]、[ECO01O001311009C]的检测报告依法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1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案件交办通知书1份、现场笔录2份、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3张、授权委托书1份、抽样单1份、进货发票复印件1张、销售单据1张、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计算表1份、检测报告1份、委托检测合同及检验机构资质和检验人员资格证书11页、当事人提供的进货查验材料15页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2022年11月1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彰市监罚告[2022]17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手续,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参照《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予以当事人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上述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6,950元;(二)处货值金额一倍罚款95,45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彰武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彰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0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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