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受理制度

日期: 2022-10-21 浏览量:3007 来源:彰武县农业农村局 责任编辑:吴楠 文字大小:

  为保证我县农业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查处,加强与群众联系,加强与上级部门及平级单位联系,取得案件线索,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和农业生产秩序,制定本制度。

  一、投诉举报的来源包括群众举报、上级交办和其它部门移送。

  二、通过设置电话、信箱受理群众举报,对于上级交办和其它部门移送线索,要按案件来源单位由彰武县农业农村局对口接件、督办。

  三、对于举报案件,受理部门要建立台帐,做到件件有登记,件件有结果。要详细记录举报内容,认真与举报人核对并经举报人签字或盖章后,将材料受理交由领导阅办。

  四、依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自发现线索或收到材料之日起,七日内要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依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农业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调查取证困难等需要延长的,经本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延期后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案件办理过程中,中止、听证、公告、检验、检测、鉴定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

  六、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举报人的个人资料予以保密,对泄密者要追究责任。

  七、农业执法举报电话:0418-7734577。

  八、本制度规定的“七日”“三十日”“九十日”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期间以日计算,期间开始的日,不计算在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九、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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