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2-09-13 浏览量:160 来源:彰武县水利局 责任编辑:吴楠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当事人:高某
身份证号:2109221976****0311
地 址:彰武县哈尔套镇新发村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你在彰武县哈尔套镇新发村鹞鹰河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许可,非法采砂的行为对行洪造成不利影响。
以上事实有我部门调查信息、《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一十七条的规定
我局与2022年9月6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处罚依据种类
根据《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实施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行政处罚人民币3万元,没收非法所得2.675万元。
3.平整非法采砂河道,未经许可不得再次从事采砂相关活动。
三、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将罚款交到彰武县行政服务中心水利局收费窗口。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按每日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新市水利局或彰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彰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彰武县水利局
2022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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