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2-08-16 浏览量:138 来源: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吴楠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关于彰武县双庙镇福聚园饭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行为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彰武县双庙镇福聚园饭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922MA0WMG****、JY3210922000****
住所:辽宁省彰武县双庙镇本街
负责人:杜**** 身份证号码:2109221978****2717
联系电话:137****0278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辽宁省彰武县双庙乡任家村蒙古包屯
2022年6月30日,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三室接到阜新市市场局案件线索交办单,彰武县双庙镇福聚园饭店在食品处理区冰柜发现2袋辽宁鑫红鑫阳食品生产的骨肉相连和1袋通许县四所楼镇工业园区生产的香辣烤面筋,保质期12个月,均已超过保质期,已开封使用。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于2022年7月5日予以立案调查。2022年6月30日,经局领导审批,办案人员对上述食品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2022年7月5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查明: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30日发现彰武县双庙镇福聚园饭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负责人自述过期食品原料是自己孩子购买存放在饭店冰柜内的,无进货票据和购物小票。当事人承认事实清楚,情况属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彰武县双庙镇福聚园饭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身份信息;
2、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现场检查记录(1份)、现场拍摄的照片(4张)、询问笔录(1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存在。
2022年7月18日,办案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彰市监罚告〔2022〕 号)。在法定时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构成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参照《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彰武县人民政府(彰武县人民大街15号)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彰武县人民法院(彰武县彰武镇丹霍路113号)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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