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彰市监处罚〔2022〕84号)

日期: 2022-08-16 浏览量:176 来源: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毕邑 文字大小:

关于彰武县丰田乡淑君综合商店销售的食品及

日用百货未明码标价行为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彰武县丰田乡淑君综合商店;经营者:张**,性别:男;住址:彰武县丰田乡杏山村。身份证号码:2109221971****3915  ;联系方式:137****0780 .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场所:彰武县丰田乡杏山村程子沟屯,经营范围:食品、日用百货、五金电料、卷烟、雪茄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922MA0U82****。      

2022年7月20日,我局接到匿名举报,称彰武县丰田乡淑君综合商店销售的食品及日用百货未明码标价,执法人员立刻到现场核查。经查举报情况属实。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自2015年5月始营业,购进食品及日用百货等商品进行销售,商店货架上摆放食品,货值5000元。日用百货,货值3000元。未明码标价进行销售,当事人称农村商店基本没人买东西,没有获利,且无经营账本。

证明对象及证据材料:现场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一份、食品及日用百货等商品无明码标价照片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存在;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022年7月25日,本局向当事人下达了彰市监听告字[2022]8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的要求。

本局认为: 当事人销售食品及日用百货等十几种商品未明码标价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情况”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不具有减轻处罚、从轻处罚及从重处罚情节,也不具有不予处罚的情节,给予当事人一般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彰武县人民政府(彰武县人民大街15号)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彰武县人民法院(彰武县彰武镇丹霍路113号)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打印
分享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