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彰市监处罚〔2022〕81号)

日期: 2022-08-08 浏览量:140 来源:彰武县市场局 责任编辑:吴楠 文字大小:

关于彰武县天佑兽药经销有限责任公司涉嫌销售

未明码标价兽药行为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彰武县天佑兽药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22MA117M****。住所(住址):彰武县哈尔套镇振兴路58号。投资人:周**,身份证件号码:2109221979****3016,联系电话:138****0757。  

2022年6月3日,我局哈尔套所执法人员检查中发现:位于彰武县哈尔套镇振兴路58号的“彰武县天佑兽药经销有限责任公司”销售未明码标价兽药,立即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改正。并于2022年6月15日前往该兽药商店再次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明码标价行为仍未改正。当事人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销售未明码标价兽药”行为,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调查。办案人员经过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拍摄现场照片等方式对当事人涉嫌违法经过进行了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7月16日开始经营该兽药经销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商品有兽药、畜牧业饲料、饲料添加剂、饲料原料、室内卫生杀虫剂、第一类医疗器械及互联网销售。我局执法人员2022年6月3日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兽药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东墙货架上摆放的兽药无任何明码标价的标签标识,立即对该兽药经销有限责任公司的该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整改。2022年6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该兽药经销有限责任公司检查时发现,销售未明码标价兽药违法行为仍未改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现场检查笔录2份、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询问笔录1份、涉案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事实。    

2022年7月2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彰市监罚告〔2022〕  7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及听证申请。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销售未明码标价兽药”的违法行为。

鉴于我局执法人员日常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兽药未明码标价,限期责改后,当事人仍未改正违法行为,根据《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做出一般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决定如下:

1、责令限期改正未明码标价行为;

2、罚款3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辽宁省非税收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彰武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彰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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