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2-06-07 浏览量:101 来源:彰武县农业农村局 责任编辑:毕邑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当事人: 王** 性别: 男 年龄: 52 身份证号码: **** 住址:彰武县双庙镇
当事人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屠宰加工动物(猪)一案,2022年4月19日,彰武县农业农村局执法大队接群众举报在双庙镇检查,查获王**在双庙镇本街出售猪肉,进一步调查取证,发现王**自家庭院有锅灶设施用来屠宰加工生猪。调查确认王**宰杀生猪一头并出售,猪系王**自养。屠宰加工全过程未经检疫监管, 没有检疫合格证明即上市出售。上述行为属于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屠宰动物(猪)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王**承认违法事实无异议。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第五十一条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及《彰武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指导性标准》第一条 之规定; 本机关已事先告知当事人其行为依法应当受到的行政处罚,并告知了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表示放弃陈述申辩,放弃听证,本机关依法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对当事人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经营运输动物(猪)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5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彰武县财政局专项资金银行账户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彰武县人民政府或彰武县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彰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彰武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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