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2-04-29 浏览量:702 来源:彰武县应急管理局 责任编辑:吴楠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为依法规范有序开展“9·20”铁西受灾核心区救助工作,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灾区社会和谐稳定,依据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遵循“以人为本、分类处理,自救为主、依法救助,公开公正、接受监督,统筹兼顾、稳妥推进”的原则,切实帮助群众解决基本住房需求。
二、救助对象
(一)救助范围:以9·20深度受灾户为主
(二)认定标准
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名下有唯一住房的彰武镇区域内住户(以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证明为准)。
2.因“9·20”水灾造成房屋损害的,并由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鉴定破坏等级为C级或D级的房屋。
三、救助标准
本次排查的房屋受损户,经有资质第三方专业机构依据《农村住房安全性技术导则》进行鉴定,参照辽宁省危房改造补助标准实行货币救助,确定C级房屋单户(以房照为准)救助资金不高于1万元;D级房屋单户(以房照为准)救助资金不高于3万元,具有多个房照按一户进行救助。
低保户、农村分散特困供养户、重大病患重大变故致贫户等特殊群体经核实后采取部门包保或社会救助形式予以重点帮扶(如需建房,按D级危房改造标准帮助建设42平方米住房)。
四、工作流程
(一)申报。符合救助条件受灾户填报《彰武镇“9·20”受灾核心区救助资金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供户口簿家庭成员复印件、唯一住房证明(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该户所有成员的不动产证明)等材料,是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户、重大病患重大变故致贫户的是要提供相应证明,将上述材料一并提交给对应区域工作组联系人,无法自行办理的由工作组工作人员代办,逾期未申报者,视为自动放弃救助资格。
申报截止时间:2022年5月15日前
(二)初审。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对上报材料初审并进行民主评议、公示,彰武镇对申请人上报材料进行逐户复核,认定申请内容真实有效、符合申请条件,共同在申请表上签字认定,汇总后提交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
初审截止时间:2022年5月22日前
(三)公示。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初审通过人员名单在受灾区域、所在社区和彰武县人民政府网站上公示5天。公示期间,设立举报奖励机制,如有举报骗补行为,经核实确认后,取消被救助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公示截止时间:2022年5月31日前
(四)复核。对公示无异议的救助对象,县应急管理局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分户建档,建立台账,并将名单返回给彰武镇。
复核截止时间:2022年6月3日前
(五)资金发放。复核确认无误后,由彰武镇向应急部门申请救助资金并按照维修和重建的要求进行发放。发放截止日期为2022年6月10日,逾期不予领取,视为放弃。
资金发放截止时间:2022年6月10日前
为使群众尽早受益,根据进展实际,资金发放可以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采取分期分批的方式,随申报、随评议、随公示、随审核、随发放。
五、法律责任
1.如有采取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资金的,将依法严厉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如有公职人员干预救助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一经查实,将严肃追责问责。
3.如有带头寻衅滋事、煽动蛊惑、干预救助工作正常开展的,公安机关将严厉打击。
本实施方案未明确事宜,以国务院第577号令《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为准,本实施方案解释权归彰武镇“9·20”受灾核心区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地点:县市场监管中心院内(柳馨家园北门),咨询联系电话:7735669。
彰武县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5日
主办单位:彰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彰武县彰武镇人民大街65号 邮编:123200 Email:zfbwzxx@163.com
辽公网安备 21092202000010号
辽ICP备2020012834号 网站标识码:2109220045
建议使用1440*768分辨率 IE9.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
网站监督举报热线:0418-6940100 网站举报邮箱:zfbwzxx@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