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2-04-22 浏览量:103 来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编辑:吴楠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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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康俏 项目负责人:彭宏风
案由:未支付于某全、张某瑞等98人工资888882.00元钱。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存在拖欠于某全、张某瑞等98人工资888882.00元钱未予支付的违法行为。2022年3月1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彰人社监令字[2022]17号),你单位未在限期三日内改正。该拖欠工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辽宁省农民工权益保护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处罚决定:
一、支付于某全、张某瑞等98人工资888882.00元钱。
二、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本机关指定银行如数缴纳罚款(账户名:彰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彰武支行;账号:0666320104002378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彰武县人民政府或阜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彰武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无合法依据,又不履行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彰武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彰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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