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0-12-18 浏览量:23 来源: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毕邑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关于彰武县荣添加油站销售不合格车用乙醇汽油行为的处罚决定
彰武县荣添加油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22076255****;类型:个人独资企业;住所:辽宁省阜新市彰武县兴隆堡镇兴西189号;投资人:刘**;身份证号:2109221955****542X;成立时间:2013年08月13日;经营范围:汽油、柴油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联系电话:136****5572;联系地址:彰武县兴隆堡乡喇嘛花村喇嘛花组165号。
2020年08月17日,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陪同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彰武县荣添加油站进行抽样检查,检查产品为车用乙醇汽油。
2020年10月12日,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市市场监管局接转案件审核单和大连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彰武县荣添加油站抽检的油品检验结论为:车用乙醇汽油经抽样检验,乙醇含量项目GB18351-2017标准要求,依据《辽宁省2020年柴油、车用乙醇汽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2020年10月16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
经查明,当事人购进该批次车用乙醇汽油1300L,目前已全部售出。销售单价为5.46元/L,销售额为7098元,该产品成本为5.26元/L,1300L合计成本为6838元,所获利润260元。当事人对该批次车用乙醇汽油及车用柴油已停止销售,并对大连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以上违法事实有市市场监管局接转案件审核单1份证明上级机关交办;大连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产品不符合有关行业标准要求;现场检查笔录1份,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和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存在;询问笔录1份证明违法活动持续状态;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投资人身份;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及投资人授权书1份证明代理人的身份;大连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检验检测机构主体资格;大连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文件《关于授权上岗的通知》大质检司字(2020)11号,证明检验员身份。
以上证据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属实,本局予以采信。
2020年11月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彰市监罚告字[2020]18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了销售者销售产品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事后能主动整改,并且积极配合执法机关查清案情,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从轻处罚的情节,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予以当事人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车用乙醇汽油,没收违法所得260元,并处罚款7098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彰武县财政局专项资金帐号06663201040001135,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彰武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彰武县人民政府(地址:彰武县人民大街15号)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彰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0二0年十一月二十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主办单位:彰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彰武县彰武镇人民大街65号 邮编:123200 Email:zfbwzxx@163.com
辽公网安备 21092202000010号
辽ICP备2020012834号 网站标识码:2109220045
建议使用1440*768分辨率 IE9.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
网站监督举报热线:0418-6940100 网站举报邮箱:zfbwzxx@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