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0-12-18 浏览量:51 来源: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毕邑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关于彰武县鼎信商务酒店未标注食品标签销售面包行为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 彰武县鼎信商务酒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210922MA0U7B****
住所(住址):辽宁省彰武县中华路鼎信C座2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2111021971****1010
联系电话:182****0000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辽宁省彰武县中华路鼎信C座28号。2020年10月21日,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匿名举报称:彰武县鼎信商务酒店销售面包未标注食品标签。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禁止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2020年10月21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
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2个面包外包装上没有标注食品标签。检查核实该酒店的面包未出售,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12元。 执法人员对上述食品依法采取扣押措施。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涉案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事实。
以上证据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属实,本局予以采信。
2020年10月2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彰市监听告字〔2020〕163号《行政处听证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禁止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从轻处罚的情节,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及《辽宁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予与当事人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面包2个;2、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彰武县财政局专项资金,帐号:06663201040001135,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彰武支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彰武县人民政府(彰武县人民大街15号)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彰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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