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12-30 浏览量:31 来源:彰武县卫生健康局 责任编辑:王宏博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彰武县第四人民医院原批准停业期限已满,且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1年,视为歇业。经我局核准,现公告如下:
一、歇业机构名称
彰武县第四人民医院
二、法定代表人:刘保印
三、登记号:210922094910110152
四、执业地点:彰武县铁东路55号
五、后续处理流程: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即日起不得再以该院名义开展任何诊疗活动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彰武县第四人民医院名义执业,违者依法追究责任。
特此公告。
彰武县卫生健康局
202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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